CDM 是英文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的縮寫,中文叫做清潔發展機制。這是根據《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建立的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合作
減排溫室氣體的靈活機制之一。它允許工業化國家的投資者在發展中國家實施有利于發展中國家可持續發展的減排項目,從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以履行發達國家在《京都議定書》中所承諾的限排或減排義務。
作為一種“雙贏”機制,CDM為中國的可持續發展之路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契機,截至2019年,我國已累計注冊
CDM項目3764個,其中大部分為風電和水電項目。在歐盟明確
碳排放交易體系自2013年開始不再接受CDM項目產生的減排額后,為了填補國際CDM 項目終結而帶來的國內
碳交易市場空白,我國于2012年起開始逐步搭建了自己的碳排放交易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