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減排目標已完成
按照《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規定,發達國家作為溫室氣體的排放大戶,采取具體措施限制溫室氣體的排放,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以支付他們履行公約義務所需的費用。
《公約》確定,發展中國家只承擔提供溫室氣體源與溫室氣體匯的國家清單的義務,制訂并執行含有關于溫室氣體源與匯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擔有法律約束力的限控義務。
事實上,中國做的遠不止這些。根據規劃,中國在“十二五”期間將實現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
碳排放下降17%。《報告》顯示,截至2014年,中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同比下降了6.1%,比2010年累計下降了15.8%。“現在看這個目標已經完成了。”解振華說。
除了碳排放,中國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其他幾個指標方面也都表現優異:能源結構優化方面,“十二五”規劃要求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費比重達到11.4%,“完成目標沒有
問題”;2009年中國政府承諾到2020年森林蓄積量比2005年增加13億立方米,目前已經增加了21.88億立方米,遠超承諾水平。
在哥本哈根會議沒能形成約束性文件之后,如何適應氣候變化顯得更加重要。我國于今年6月提交的自主貢獻書(INDC)提出,要健全早期的預警預報體系,采取減災防災措施,增加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等適應氣候變化的具體措施。
“在適應方面,這是中國的特色,其他國家在他的INDC當中談適應的不太多,但是中國在我們的INDC當中對適應作出了安排。”解振華表示,“應該說,我們的INDC是很負責任的,而且是很實在的,是能夠確保完成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