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廣東省企業二氧化碳排放信息報告指南(2014版)》的補充說明
1.各行業指南附錄B《燃料燃燒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的排放因子參考值》
(1)增加“油頁巖”的信息:
排放范圍 | 能源名稱 | 單位 | 低位發熱量(兆焦耳/單位燃料) | 單位熱值碳含量(克碳/兆焦耳) | 排放因子(克CO2/兆焦耳) |
直接排放 | 油頁巖 | 噸 | 11100 a | 34.00b | 12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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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采用日本全球環境戰略研究所出版的《2006年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中第二卷第一章表1.2的上限值。
b采用日本全球環境戰略研究所出版的《2006年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中第二卷第一章表1.3的上限值。
(2)刪除“原煤”的信息,企業燃料燃燒時使用的能源品種不能以“原煤”進行填報,需細分能源種類,例如需分為煙煤、無煙煤、褐煤等進行報告。
2.各行業指南附錄《企業產量、產能報告要求》
本附錄中“產能報告要求”修改為:
“產能是指在計劃期內,企業參與生產的全部固定資產,在既定的組織技術條件下,所能生產的產品數量,或者能夠處理的原材料數量。
企業產能以企業核準批復文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審查意見、
節能評估報告和審查意見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封口版)為準,優先采用核準批復文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審查意見次之,節能評估報告和審查意見再次之,最后為可行性研究報告(封口版)。”
3.關于扣減非生產用電的問題
若企業發票或電費通知單等證據文件沒有單獨反映企業生產用電和非生產用電的量,如果非生產用電有單獨計量電表且計量電表有定期校準且有證據文件的,企業用電量可扣減非生產用電部分的排放,否則不可扣減。
4.企業“間接排放”中報告的各工藝過程消耗的
電力或熱力量,包括外購和自產的電力或熱力量。
5.生產情況變化的報告要求
企業因生產品種、經營服務項目改變、設備檢修、技術改造或其他原因停產停業的,應在年度排放報告“其它信息說明——生產情況說明”中報告企業停產和復產的原因及具體日期,并將停產證明文件上傳至排放報告中。
6.企業新增排放源的報告方式
(1)企業計劃擴建項目/設施設備的,報告方式如下:
若企業計劃擴建項目/設施設備,須在年度排放報告的“其他信息說明—生產情況說明”中報告計劃擴建的時間、項目/設備/設施的情況等信息。
(2)企業當年度排放信息增加了排放源,報告方式如下:
A. 監測計劃:如未填報新增排放源的情況,企業須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監測計劃變更備案申請。監測計劃中需增加新增排放源信息的填報,包括排放源產能、投產運營情況、涉及的設施設備、能源物料情況、碳排放信息監測情況等,并將相應的核準批復文件(如有)上傳至監測計劃。
B. 年度排放報告:新增排放源的排放信息需與企業原排放源信息一同報告,并在排放報告中“其它信息說明——企業統計期內組織邊界、報告范圍的變更說明”部分注明新增排放源及其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同時在《數據匯總表》中需要對新增排放源的數據進行單獨匯總。
7.報告中附件上傳的要求
(1)監測計劃需上傳的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生產工藝流程圖、產區平面圖、監測設備(測量儀器)的照片、排放設備的照片、生產情況變化(如停產、擴產等特殊情況)證據文件、產能的證明文件(項目核準批復文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審查意見、節能評估報告和審查意見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封口版)等文件的蓋章頁面以及提到產能的頁面,如有)等。
注意:上傳的文件應分別命名。對于排放設備和監測設備的照片,應按設備名稱命名。
(2)排放報告需上傳的文件包括:基礎數據匯總表(excel格式文件、企業蓋章掃描版均需要)、生產情況變化(尤其是停產、擴產等特殊情況)的證據文件等。若企業排放報告中涉及節能量,須上傳節能量證據文件。
(3)核查報告需上傳的文件包括:《現場核查發現問題及整改情況表》(簽字版的掃描件)、《企業不配合核查情況反饋表》(需蓋章,如有)等。
(二)電力行業指南補充說明
1.電力行業指南“5.2 企業組織邊界識別”修改為:
“企業的組織邊界指企業法人(或視同法人)的廠界區域和運營控制范圍。組織邊界可以通過企業成立時間、規模、經營范圍、資產狀況,主要產品種類、產量和產能,主要生產裝置、工序及其數量和運
行情況,以及廠區平面分布圖和組織架構圖等進行輔助識別。對于工業企業,應對組織邊界內工業生產活動的二氧化碳排放相關數據進行監測、核算與報告,非工業生產活動的二氧化碳排放相關數據不進行核算。
組織邊界識別時集團法人、跨省分支機構等情況的處理方式,邊界變化的處理方式和存在業務外包情況的處理方式參見附錄A。”
2.熱電聯產企業需填報《燃煤機組供熱量折算發電能力計算表》,并將企業蓋章版的掃描件及excel格式文檔上傳至當年度碳排放信息報告。
1.水泥企業存在自產電力外輸的情況時,參考《廣東省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信息報告通則(2014版)》中附錄D進行核算。
2.水泥企業生產過程需要報告碳排放信息的環節包括:礦山開采、熟料、粉磨、包裝等。
二、《廣東省企業碳排放核查規范(2014版)》的補充說明
(一)核查人員現場核查時需佩戴核查人員工作證。
(二)核查工作流程補充說明
現場核查工作啟動前,
核查機構需向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發送《廣東省碳排放信息現場核查計劃(××市)》(郵件或傳真等);向接受核查的企業發送《廣東省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核查通知書》(快遞、保存快遞憑證)、《廣東省企業碳排放信息核查計劃》(郵件或傳真等)。
若企業不配合核查工作,核查機構需填寫《企業不配合核查情況反饋表》并提交至省發展改革委,抄送至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
三、關于廣東省企業二氧化碳排放信息報告工作流程的補充說明
(一)基本信息變更流程
企業、核查機構、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遺失“廣東省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與核查系統”賬戶或密碼、基本信息發生變更時,需填寫《企業信息變更申請表》并提交至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審核處理。
(二)企業監測計劃變更的流程
企業和單位碳排放基本情況發生變更時(如生產設施設備關停或新建,生產工藝改造,燃料類型、監測方法和頻次、報告層級、計算方法等),須在變更之日起3個月內將《碳排放監測計劃變更申請表》(表2-4)提交至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并抄送所在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審核確認后視情況將碳排放監測計劃退回企業修改。并委托核查機構核查確保監測計劃變更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企業將修訂后的監測計劃通過所在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提交至省發展改革委重新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