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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河源市司法局關于公開征求《河源市電網建設和供電服務條例(送審稿)》意見的公告

2025-8-29 09:18 來源: 河源市司法局

河源市司法局關于公開征求《河源市電網建設和供電服務條例(送審稿)》意見的公告

為增強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的廣泛性,提高立法質量,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現將《河源市電網建設和供電服務條例(送審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通過信件、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意見建議(請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作進一步聯系)。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5年9月26日。

聯系人:覃小紅

附件1:河源市電網建設和供電服務條例(送審稿).doc

附件2:關于《河源市電網建設和供電服務條例(送審稿)》的起草說明.doc

河源市司法局

2025年8月26日

附件1

河源市電網建設和供電服務條例

(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推動河源加快實現綠色崛起和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發展,促進河源市電網建設,提升供電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電網規劃、建設、保護和供用電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電網,是指輸電、變電、配電、調度通信及其附屬設施組成的公用電力網絡。

第三條【政府職責】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網建設和供電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電網建設和供用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動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和能源綠色低碳轉型。

河源市高新區、江東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開展電網建設和供電服務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做好電網建設和供電服務有關工作。

第四條【政府有關部門職責】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電網建設相關工作,依法開展供用電監督管理、電力需求側管理、電力行政執法等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應急、市場監管、城管綜合執法、林業、公路事務、土地儲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電網建設和供電服務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宣傳教育】各級人民政府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構建新型電力系統、電力綠色低碳發展等方面的法規政策宣傳普及,增強全社會的節約用電、安全用電意識,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節約用電、安全供用電和電力綠色低碳發展公益宣傳。

第二章 電網規劃、建設和保護

第六條【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電網發展應當堅持綠色低碳、安全充裕、經濟高效、供需協同、靈活智能的原則,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加強電源電網協同建設,提高電網對可再生能源的接納、配置和調控能力,推進電網基礎設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電網建設,滿足綠美河源的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和各類經營主體發用電需求。

第七條【電網專項規劃編制】市、縣(區)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編制電網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電網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與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相銜接。

電網專項規劃應當包括變電設施及配電設施位置、電力線路設施及走廊、電力通信設施、地下電纜通道及其有關輔助設施等內容,劃定電力設施規劃控制區范圍,并預留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通信基站、儲能設施、分布式發電等新型設施設備的接電并網條件。

電網專項規劃編制前,市、縣(區)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同級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安全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的對接,充分了解有關情況,合理預測用電需求,適當超前規劃。

第八條【電網專項規劃與其他規劃銜接】市、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事先向電網專線規劃的組織編制部門統一提供必要的空間數據,并明確電網專項規劃成果與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要求。

市、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依法批準的電網專項規劃有關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重點明確供電設施的用地選址、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電力電纜通道、電源電網建設項目安排與時序等內容,科學合理進行空間布局和要素適配。

國土空間詳細規劃調整導致供電設施用地變化或者用電負荷顯著變化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提請市規劃委員會調整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前,征求供電企業意見。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同步組織修編電網專項規劃,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電源電網協同建設】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各類電源項目安全、有序、多元、協同發展,根據不同發電類型、電網工程建設工期和用戶用電需求等情況,合理安排電源、電網建設項目的時序進度,推動電源、電網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投產。

電源項目、儲能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本體可行性研究階段開展電源項目接入系統設計工作,并就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征求供電企業意見。

發電設施、儲能設施、虛擬電廠等各類經營主體接入電網的設施設備和產品應當符合電網系統安全運行的要求。中壓電源項目應當安裝故障隔離裝置并具備遙調功能,防止對公共電網安全產生不良影響。

第十條【農村電網建設】市、縣(區)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落實國家和省有關鄉村振興、農村電網改造升級等要求,支持農村電網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發展。

供電企業應當有序推進農村電網建設改造,提升農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接納和承載能力,增強農村電網防御自然災害能力,為鄉村電氣化和智慧農業發展提供用電保障。

第十一條【電網建設項目手續】電網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電網專項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應權限進行核準或者備案。

電網建設項目可憑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作為使用土地證明文件直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電網建設項目辦理不動產登記時,可以提供有資質機構出具的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和項目單位出具的工程竣工報告,作為專業工程竣工支撐材料。

第十二條【電網建設項目用地】電網建設項目用地原則上實行用地儲備方式。

供電企業每年編制電網建設項目用地收儲需求計劃,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電網建設項目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的,按照劃撥方式供地。需要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實施征收和補償工作。

第十三條【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地下電纜通道】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及其桿、塔基礎用地,以及地下電纜通道,不實行征地,不辦理不動產權登記,其范圍內的土地權屬和使用性質保持不變。

在架空電力線路和地下電纜建設施工過程中,涉及塔(桿)基礎用地的,按照實際占地面積進行補償,涉及地面附著物損失的,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補償。

第十四條【變電站、配電房和開關站】新建的變電站、配電房、開關站應當避免設置于地勢低洼處,原則上不采用全地下式。

因客觀條件限制,不得不采用全地下式或半地下式的,應當進行充分論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要求,設置防水排澇設施,防范洪澇風險。

第十五條【地下電纜通道】地下電纜通道工程需要開挖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沿線所在地道路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道路主管部門統籌建立道路挖掘信息共享機制,并會同相關單位協商確定道路挖掘工作具體事項,經依法審批后方可按照規定開挖和占用。

第十六條【公用供電設施安全管理】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公用供電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對公用供電設施的定期巡視、維護、檢修職責,及時消除隱患、排除故障和處理事故,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必要范圍內予以配合。

供電企業推廣應用線路帶電作業、無人機巡檢、設備狀態監測等先進技術,排查公用供電設施周邊的施工作業、高桿植物、森林山火等安全隱患,及時報告政府有關部門,加強政企協作,共同推動隱患整改。

第十七條【無人機作業處理】禁止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三百米的區域內實施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放飛無人機,但因農業、林業園林、水利、交通、環保、測繪、能源等作業確需放飛無人機的,應當征得電力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電力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回復,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施工作業處理】在電力設施周圍或者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或活動的,應當經過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十個工作日書面通知電力設施產權人,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

(三)小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作業,安全距離具體計算標準按照國家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的有關標準執行;

(四)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

(五)因工作需要必須在距電力設施周圍五百米范圍的水平距離內進行爆破作業。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需立即施工的,可先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施工后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手續。

第十九條【線樹矛盾處理】在依法劃定的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違法種植或者自然生長的桉樹、竹子、樟樹、板栗樹、杉樹、松樹等高桿植物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電力設施產權人應當書面通知高桿植物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排除妨礙,自通知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拒不排除的,電力設施產權人可以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并且不予補償。

發生下列緊急情形,電力設施產權人可以先行修剪、砍伐高桿植物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處理措施,自采取措施之日起十日內告知高桿植物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并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

(一)生產作業、交通事故致使高桿植物傾斜或者倒伏,危及電力設施安全;

(二)高桿植物與架空電力線路安全距離不足,即將或者已經造成放電、碰線、大面積停電等安全事故,該安全距離的計算標準按照《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有關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風偏后與樹木之間的安全距離認定標準執行;

(三)火災、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造成高桿植物危及供電設施安全;

(四)其他因緊急搶險救災確需修剪、遷移或者砍伐高桿植物的情況。

因高桿植物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拒不排除妨礙,導致電力運行事故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高桿植物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電力設施產權人代為修剪或者砍伐而支出的必要費用,高桿植物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予以償還。

第三章 供電服務和用電安全

第二十條【供電服務創新】供電企業應當落實優化電力營商環境的要求,精簡用電報裝環節、壓縮業務辦理時限,推廣用電管家、網格經理等創新服務模式,為用戶提供可靠、便捷、高效、智慧的供電服務。

第二十一條【供電企業信息公開】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主動、全面、完整公開辦理用電業務、電價和收費標準、供電服務熱線與投訴渠道、可開放容量等有關信息。

供電企業應當通過移動互聯網應用軟件等數字化服務渠道及時向終端用戶推送中止供電、故障搶修、安全用電等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供電服務信息。

第二十二條【并網服務】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符合條件的電源、儲能項目業主等經營主體公平、無歧視地開放電網,提供并網服務。

供電企業應當提升電網智能化水平,建立可承載新能源規模的發布和預警機制,引導分布式新能源科學布局、有序開發、就近接入、就地消納。

第二十三條【信用辦電】用戶申請用電報裝的,應當按照規定提供有效用電人有效身份證件、用電地址物權證件等申請資料。供用電合同履行過程中,用電地址權屬發生變更的,新的權屬人應當及時向供電企業申請變更或重新簽訂供用電合同。

對于暫時無法提供用電地址物權證件的用電報裝主體,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信用辦電,提供企業信用報告或鎮級以上政府出具的可供電同意文件等資料,并作出誠信守法書面用電承諾,辦理用電報裝申請。

因用電報裝主體虛假承諾或者未及時提供相應文件資料等影響項目送電的,由用電報裝主體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充電樁報裝】供電企業應當優化充電樁報裝服務流程,提高充電樁報裝服務效率,滿足用戶綠色出行充電需要。

用戶申請報裝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應當符合車位管理規劃要求,不得影響公共安全或者妨礙他人正常生產生活,并對其充電設施的安全負責。

在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報裝申請前,用戶應當告知物業服務人。物業服務人應當配合申請人、供電企業、充電設施施工單位開展現場勘查、用電安裝、施工建設等工作,協助提供相關圖紙資料和接入條件,提前告知申請人消防救援場地設置要求,不得阻撓或者妨礙充電設施的建設。

第二十五條【安全供電】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供用電合同的約定安全供電,保障其供電營業區域內的用戶獲得安全、持續、可靠的電力供應服務。

第二十六條【連續供電】供電企業沒有法定或者約定事由不得拒絕或者中止供電。供電企業依法采取中止供電措施的,應當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供電企業因計劃檢修、臨時檢修等原因中止供電的,應當遵守多項工作合并開展的原則,綜合評估多項停電需求,盡量降低用戶重復停電影響。

引起中止供電的原因消除后,供電企業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電。不能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電的,供電企業應當向用戶說明原因。

第二十七條【用戶安全用電】用戶應當依法加強用電安全管理,使用符合標準的用電設備,并對用電設備進行檢查、檢修,及時發現和消除設備隱患。當用戶用電設備危及人身和電力運行安全時,應當立即檢修或者停用。

鼓勵專用變壓器用戶在產權分界點安裝具備故障隔離功能的斷路器開關裝置或者采取其他合理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對公共電網安全造成不良影響。

對于安裝在用戶分界處的電網安全隔離開關,用戶不得擅自進行分閘、合閘、閉鎖、解除保護功能等操作。確需操作的,應當取得供電企業書面同意后,方可由專業人員實施。

第二十八條【重要電力用戶的用電安全】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重要電力用戶名單,并及時告知供電企業和被確定的重要電力用戶。

重要電力用戶應當建立用電安全管理制度、受電工程檔案和設備技術檔案,落實用電安全責任制,編制應對突發停電事件的應急預案,執行突發停電應急措施,配合用電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重要電力用戶應當依法配備取得相應資質的電氣從業人員,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有關規定配備多路電源和自備應急電源。緊急狀態下,重要電力用戶自備應急電源不能保證保安負荷用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根據重要電力用戶需要及時提供支援。

第二十九條【特殊用戶的用電安全】具有非線性、不平衡、沖擊負荷等對系統運行或電能質量造成影響的用戶,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要求,在取得接入系統批復意見后,編制電能質量預測評估報告,分析對電網安全或電能質量可能產生的影響,采取解決措施,方可接入電力系統。用戶用電設施產生諧波、沖擊負荷影響供電質量或者干擾電網安全運行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產生的諧波、沖擊負荷超過國家標準,危及電網安全運行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拒絕其接入電網或者中止供電。

第三十條【電力需求側管理】供電企業應當推動新型負荷管理系統平臺建設,指導電力用戶將負荷合理接入系統,提高負荷管理水平,采用市場化手段,引導用戶根據電力系統運行的需求自愿調整用電行為,實現削峰填谷,提高電力系統靈活性。

用戶應當配合政府主管部門和供電企業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合理分配生產、生活等用電負荷,負責自身產權范圍內開關改造、負荷確認、接入系統等工作,不得將保安負荷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不得私自遷移、更改、破壞接線,影響系統正常運行。

鼓勵新型儲能、分布式電源、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等新型經營主體積極參與電力需求側響應。

第三十一條【有序用電管理】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有序用電方案和事故限電序位表,并及時向社會和相關用戶公布。

供電企業應當依據有序用電方案,做好日用電平衡工作;在緊急狀態下,應當執行事故限電序位表、大面積停電處置應急預案和黑啟動預案等;對用戶實施、變更、取消有序用電措施的,應當履行提前告知義務,但緊急狀態除外。

有序用電方案涉及的用戶應當按照要求采取錯峰、壓減用電負荷等措施。

第三十二條【綠色用電和電能替代】供電企業可以通過提供電能監測、能效診斷、能效咨詢等服務,幫助用戶節能降耗,實現電能替代和綠色低碳轉型。

鼓勵重點用能單位主動購買綠色電力證書,使用綠色電力,鼓勵居民生活、工業農業生產、交通運輸等領域推廣電能替代,增強全社會綠色電力消費意識。

鼓勵電力市場主體參與綜合能源管理,引導能源服務企業為用戶提供能效診斷、能源托管、節能改造等服務,滿足用戶多元化綠色用電需求。

第三十三條【電價標準】供電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按照相應的收費依據和經檢定合格的用電計量裝置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電價政策加價或者變相加價收取電費。

商品交易市場、商業綜合體、商業辦公用房、產業園區等既有用戶在其用電區域內向終端用電人供電的,不得通過轉供電環節加收電費,并且應當及時向終端用電人公示電費收繳明細。

第三十四條【用電計量裝置故障】用電計量裝置出現故障、計量失準時,供電企業應當免費予以維修或者更換,但因用戶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用戶應當配合供電企業進行維修或者更換處理,必要時需要采取中止供電措施。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要求供電企業配合停電】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供電企業對非居民用戶采取停止供電措施強制其履行有關行政決定的,應向供電企業出具要求協助停電的正式書面文件,明確停電依據、停電對象、停電時間和范圍等內容,由供電企業按規定通知用戶后,方可實施。

行政機關不得要求供電企業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電措施強制居民用戶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第三十六條【投訴處理】供電企業應當建立用電投訴處理制度,公開供電服務熱線等投訴渠道,二十四小時受理用戶咨詢、查詢、投訴、舉報和故障報修,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答復用戶。

第三十七條【故障搶修】供電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按照國家規定配備發電車、發電機等應急發電裝備,合理配置搶修資源。發生供電故障的,供電企業應當迅速處理,及時恢復正常供電。因天氣、交通等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到達現場的,應當及時向用戶說明原因。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電網建設工作協調機制】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電網建設協調領導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結合本市實際,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協調電網基礎設施建設,保障電網基礎設施建設用地。

第三十九條【電費監督管理】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加價或者變相加價收取電費行為的監督管理,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探索實行新型電費收取監督管理模式。

第四十條【涉電公共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市、縣(區)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供電企業定期開展涉電公共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根據隱患類型、影響程度等情況,發出書面隱患整改通知并明確隱患整改要求,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及時完成整改,拒不整改的,移交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應急處置聯防聯控和信息共享】市、縣(區)人民政府電力、應急、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氣象等部門應當加強協同,將電網安全風險管控納入聯防聯控機制,推動外力破壞、山火、極端天氣、地質災害等信息共享,增強跨部門聯合處置能力,為新型電力系統的應急救援提供保障。

第四十二條【電力信用體系建設】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加強供用電領域的信用體系建設,推動經營主體信用信息共享,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根據信用程度實施相應的分級分類監管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法律責任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批準實施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飛行,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實施違規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法律責任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電力線路保護區或者電力設施周圍未按要求采取安全措施進行違法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法律責任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加價或者變相加價收取電費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關于《河源市電網建設和供電服務條例

(送審稿)》的起草說明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及市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計劃,市發展改革局牽頭組織河源供電局起草了《河源市電網建設和供電服務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條例》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立法必要性

一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能源安全有關戰略決策部署。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國家發展和安全的戰略高度,提出能源安全新戰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供用電安全,積極推動電網建設,加強供用電設施隱患排查。我市地處粵港澳大灣區輻射帶,同時是廣東唯一全域山區市,電網呈“長鏈、多分支、弱環網”特征,屬于典型的“新型電力系統”山區示范。因此,有必要通過地方電力立法,落實黨和國家的能源戰略發展要求,保障電力供應的穩定性和安全性,把國家能源安全戰略落到每一座變電站、每一條電力線路,促進我市地方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是彌補河源能源電力立法空白,對上位法進行細化完善,健全我市電力法規制度體系。國家陸續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省級出臺了《廣東省供用電條例》等地方性法規。為貫徹執行上位法律法規,有必要通過地方電力立法,從保障能源安全、優化用電營商環境、推動可再生能源消納和鄉村電氣化等方面進行細化,與上位法銜接,進一步健全完善我市電力法規制度體系。

三是主動適應河源新型電力系統建設面臨的新形勢、新情況,為河源能源電力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近年來,我市積極推進能源基礎設施建設,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承擔多個國家和省級重點電網建設項目,這些項目建設對電網建設和供用電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25年4月28日,河源市人民政府與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建設新型電力系統全面合作框架協議》,進一步明確就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全面深化合作,支持河源電力基礎設施高質量發展。因此,有必要通過地方電力立法,為新形勢下加快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保障電力安全可靠供應、推動電力系統新業態健康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四是解決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密切關注的供用電安全管理問題。例如,電動車充電問題、分布式光伏并網問題、停電不規范問題等日益凸顯,有必要通過立法規范供電服務,保障供用電相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提升人民群眾的用電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立法可行性

近年來,我市在推進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方面取得顯著進展,立法時機成熟,且在全國山區地市具有首創價值和復制推廣意義。通過智能技術創新與基礎設施升級、全電化改造與鄉村電氣化、新能源開發與儲能布局等多維度舉措,逐步建立健全安全、高效、綠色的電力體系,為地方立法提供實踐基礎和經驗總結。

通過立法前期調研和準備工作,以問題為導向,廣泛收集需要立法解決的問題,充分借鑒廣東省內其他兄弟城市較為成熟的地方立法經驗。例如,廣州、惠州等地方均具備豐富的地方立法經驗,可以提供參考借鑒。

二、立法起草主要過程

市發展改革局牽頭組織開展《條例》的征求意見、異地調研、專家論證和公平競爭審查等起草前期工作。同時,為加強立法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聯合成立了工作專班,建立“雙牽頭”工作機制,高位部署,高位推進,為《條例》立法提供了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市發展改革局聯合相關部門、專業律師團隊通過召開立法專家論證會、調研座談會、公平競爭審查會等方式,并多次組織到市內有關縣(區)、部門以及兄弟市開展立法前期調研,有效強化了立法需求和意見建議的廣泛收集,為《條例》起草工作奠定堅實基礎。針對河源市具體情況,將電網建設和供電服務聚焦于“綠美河源”建設,突出“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和“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呼應河源“綠色崛起”發展戰略,遵循“總則定原則,原則定規則,附則定施行”的立法邏輯,在充分吸納各方意見基礎上,經多輪修改完善,最終形成《條例》送審稿。

三、立法依據

(一)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2018年)

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2018年)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4.《電力設施保護條例》(2011年)

5.《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2019年)

6.《電力監管條例》(2005年)

7.《廣東省供用電條例》(2017年)

(二)主要參考依據

1.《廣州市供用電條例》

2.《惠州市供電設施管理和供電服務條例》

3.《肇慶市供電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

4.《汕尾市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

5.《中山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6.《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供用電規則》

7.《浙江省電力條例》

8.《江蘇省電力條例》

四、主要內容

《條例》共六章四十六條,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電網規劃、建設和保護,第三章供電服務和用電安全,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具體內容介紹如下:

第一章總則,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政府職責、政府有關部門職責、宣傳教育。

第二章電網規劃、建設和保護,規定了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電網專項規劃編制、電網專項規劃與其他規劃銜接、電源電網協同建設、農村電網建設、電網建設項目手續、電網建設項目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地下電纜通道、變電站、配電房和開關站建設、地下電纜通道、公用供電設施安全管理,無人機作業處理,施工作業處理,線樹矛盾處理等方面的具體要求。

第三章供電服務和用電安全,規定了供電服務創新、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并網服務、信用辦電、充電樁報裝、安全供電、連續供電、用戶安全用電、重要電力用戶的用電安全、特殊用戶的用電安全、電力需求側管理、有序用電管理、綠色用電和電能替代、電價標準、用電計量裝置故障、行政機關要求供電企業配合停電、投訴處理、故障搶修等方面的具體要求。

第四章監督管理,規定了電網建設工作協調機制、電費監督管理、涉電公共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應急處置聯防聯控和信息共享、電力信用體系建設等方面的工作機制要求。

第五章法律責任,規定了違法施放無人機、違法施工作業、電費加價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明確立法生效時間。

五、征求意見情況

《條例》先后兩次征求有關單位意見。5月23日,市發展改革局征求了各縣(區)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等18個市有關單位意見,收到意見18條,采納意見6條,不采納12條。7月23日,市發展改革局開展了第二次征求意見工作,收到意見7條,采納4條,不采納3條。

7月17日—8月17日,《條例》在市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收集公眾意見3條,采納2條,部分采納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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