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是形成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體物之一,其排放量不在SO2和氮氧化物之下,危害也遠遠高于這兩種污染物,目前我國工業VOCs廢氣治理率不足10%。目前VOCs治理存在諸多
問題,例如,定義尚未統一、法律
法規尚未健全、排放底數不清、排放特征不明、各行業缺乏合適的控制措施,監控監管、預警和管理體系方面也有待改進等等,更重要的是,公眾對VOCs的認識遠遠不足。
2013年5月,環保部下發《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防治技術
政策》,首次在VOCs污染防治策略和方法方面給出指導性意見,并要求到15年基本建立起重點區域VOCs污染防治體系,到20年實現VOCs從原料到產品、從生產到消費的全過程
減排。隨后
北京、天津、
河北、廣東、
浙江、
江蘇等省市也相繼出臺政策,大力推進VOCs監測治理。
業內普遍認為,隨著常規污染物治理進入穩定階段,VOCs將成為接檔后市的治理對象之一。根據研究報告,VOCs監測
市場保守估計將達400~600億 元,VOCs污染治理正在起步,有望撬動近700億元的產值。而研究院統計,“十二五”末期VOCs市場規模將超過815億元,而“十三五”期間,其市場 規模將超過1400億元,政策層面的努力帶動了VOCs市場的啟動。
還有一組數據顯示:到2020年,預計工業源VOCs減排控制帶來的市場空間為1809.66億元,其中含VOCs產品的使用和排放環節的減排需求為 759.22億元,占總需求的41.53%。VOCs生產、儲運以及以VOCs為原料的生產工藝過程減排需求分別為350.99、463.45、232萬 噸。另外VOCs監測市場價值估計為48.65億。
中國環保產業協會廢氣凈化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副秘書長欒志強稱,“十二五”期間重點完善VOCs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建設,預計“十三五”將成為VOCs監測及治理的重要時期。
對于VOCs治理,國家除了強制性管理制度,也應考慮出臺一些經濟性的鼓勵措施和手段:
第一、建立VOCs排污權交易機制,統一減排標準、完善減排量核定、轉讓機制。
第二、出臺適當的經濟鼓勵措施,如稅收優惠政策,以有機廢氣的減排量為指標,對排污企業及其引入的有專業資格的
第三方治理機構給于減免一定稅負等優惠措施。
第三、多種經濟手段支持專業的第三方治理機構,通過推動項目融資、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貼息、引導環保基金進入等,為好的技術的推廣和應用提供資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