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環境突變,國內市場是賣“碳”翁唯一出路
《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已經到期,第二承諾期(2013-2020年)還存在很大的變數,而且
減排力度和約束力也大不如第一承諾期。受累于歐洲經濟危機,歐盟已經失去對氣候變化的絕對領導力,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已經熱心不似從前。歐盟僅表示原則上同意加入《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第一大國的美國退出了《議定書》,日本、俄羅斯、加拿大表態拒絕任何形式的《議定書》第二承諾期法律文本。國際
政策的不確定性決定了我國單純的
CDM碳交易模式將面臨巨大風險,我國必須為碳交易尋找新的出路。
其實我國這種單純輸出CDM產生的CER的模式早已顯露弊端。在國際碳交易
市場中,由于國內碳交易市場的缺乏,碳交易的市場和標準都在國外,我國在碳交易價格方面缺乏話語權,中國處于整個碳交易產業鏈的最低端。國外自身
碳減排的成本大約為100美元/噸二氧化碳當量,但通過在中國購買CER僅需花費20美元/噸左右的價格。中國為全球
碳市場創造最多的CER,被發達國家以低價購買后,包裝、開發成價格更高的金融產品在國外進行交易。因此當前國內的
CDM項目類似于是一種賤賣初級產品的行為。
實際上,我國政府高度重視碳減排責任和義務,在哥本哈根會議上,我國政府曾承諾到2020年,單位GDP二氧化
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并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在第二承諾期,我國在國際社會中將會承擔起更重大的碳減排責任,基于我國巨大的減排任務,我國很有可能會成為CER進口國,碳交易價格很有可能會維持在較高水平,賤賣過CER的中國企業將要開始高價回購CER。因此,當前中國政府需要在自身碳交易市場建設上多下功夫,掌握
碳金融主動權,而相應地,碳交易行業中的賣“碳”翁們應該轉變思維,盡快占領國內碳交易市場的先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