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談違法企業負責人,有錢也難任性
自今年天津“兩會”上,《條例》通過以來,《條例》中對處以按日連續處罰的企業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的規定,一直備受關注。
天津市環保部門一位工作人員表示,他對《環境保護約談暫行辦法》的實施寄予較高期望,而這源于他在工作中的親身感受。他說,在為企業授課講解新《環保法》過程中,曾與一些企業負責人有過交流。有企業負責人表示,作為一個盈利動輒上千萬、上億的企業,因為環境違法被處罰幾萬、幾十萬,對企業來說如九牛一毛,無法感到“切膚之痛”。但如果因為環境違法
問題,被約談并被曝光,則會影響到企業形象和企業領導個人聲譽,進而影響到企業和個人的發展。他說:“這位企業負責人說了大實話,聲譽對于一個企業來說有時甚至比單純賺錢更為重要。約談曝光,罰的是聲譽,可以讓有錢的企業也不敢再任性。”
《環境保護約談暫行辦法》規定,約談對象主要包括受到按日連續處罰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約談應采取公開的形式進行(涉及國家、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除外),并向社會公開約談情況;約談工作應于決定按日連續處罰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
在約談過程中,環保部門將通報被約談人存在的主要環境問題及造成的影響,說明相應的環境保護法律規定,并提出限期整改等要求。被約談人須就存在的問題做出說明,內容包括存在問題的原因及處理經過、采取的管理措施等。約談情況和整改措施及結果將登載至環保部門政務網站,向社會公開。
《環境保護約談暫行辦法》同時規定,被約談人的法定代表人應準時參加約談,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可委托相關負責人。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未按照《責令整改決定書》要求進行整改的,以發文通報、新聞媒體曝光等方式對被約談人及其相關負責人進行公開通報,并將相關情況存檔備案,作為對其環境管理或環境執法中的從嚴、從重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