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項目企業配額管理
第四章 新建項目企業配額管理
第十九條新建年排放二氧化碳1萬噸以上項目的企業納入配額管理(以下簡稱新建項目企業)。
第二十條新建項目企業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購買有償配額:
(一)新建項目企業提交有償配額購買申請及相關材料,申請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 項目概況;
2. 經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的
節能評估報告及節能審查意見;
(二)企業申請材料按屬地原則由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后,報省發展改革委核定;省屬企業可直接報省發展改革委核定。
(三)企業根據核定的新建項目有償配額購買數,在項目竣工驗收前到競價平臺購買足額的有償配額。
第二十一條新建項目企業在項目(或生產線、機組、裝置等)竣工驗收且投產滿12個月后,由省發展改革委委托
核查機構對企業進行核查,對符合條件的正式納入控排企業管理。
新建項目屬于現有控排企業的,控排企業應及時修改碳排放監測計劃,新建項目(或生產線、機組、裝置等)在竣工驗收且投產滿12個月后并入原控排企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