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環境公益訴訟漸次突破
民間環保組織逐步取得合法身份
推進環境公益訴訟是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突破口和著力點,但一直以來環境公益訴訟也是環境司法的一個軟肋。這些年,推進環境公益訴訟之路并不平坦,2014年的環境公益訴訟有成長也有煩惱。
近年來,
江蘇、
貴州、
云南等省法院積極開展環境公益訴訟,審理了不少具有影響力的案件,積累了一些有益經驗。但從全國范圍看,這項工作的開展情況還不容樂觀,不少省份尚未實現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零”的突破。
2014年4月14日,
甘肅省蘭州市5位市民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威立雅公司對自來水苯污染事故進行民事賠償并公開道歉。蘭州中院立案庭拒絕接受市民提交的任何起訴材料,理由是“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公民個人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故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9月10日,江蘇省泰州市環保聯合會對江蘇省泰州市某貿易公司違法將廢酸偷排到河中的案件提起了環境公益訴訟一審開庭。這一訴訟12月4日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了二審,此案目前尚在審理中。據了解,被告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理由之一是,泰州市環保聯合會成立不到一年,不是新《環保法》規定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5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沒有訴訟主體資格。無論如何,這起案件一審判決被告支付環境修復費用1.6億元,是迄今為止全國環境公益訴訟賠付額度最高的案件,此案已注定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經典案例。
案件受理范圍具有局限性被認為是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
問題之一,由于法律未明確原告主體資格,導致大多數涉及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案件無法得到受理、立案。
新《環保法》第五十八條對環境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做出了規定。立法過程中,環境公益訴訟資格門檻逐步放開,從中華環保聯合會一家、省級環保聯合會到合法環保組織。下個月,新《環保法》落地,民間環保組織將有合法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擬于明年1月5日公布實施,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法律依據、起訴條件、原告的主體資格、公益訴訟管轄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與此同時,最高法確定了江蘇、
福建、云南、
海南、貴州5省作為開展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試點。
毫無疑問,環境公益訴訟舉步維艱的局面有望被打破,“環境官司”將越來越多地走進法庭。
不久前,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今年10月,貴州省金沙環保局因征收噪音排污費不力,被縣人民檢察院告上了法院。行政機關因履職不充分或怠于履職,被檢察機關跨區域提起行政公益訴訟送上被告席,不僅是在貴州省,在全國都還是頭一回。有專家認為,由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有利于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完善行政訴訟制度,也有利于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回溯今年發生的多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以及相關法律
法規的制定修改,我們看到了環境公益訴訟依然在曲折中前行。除了訴訟原告主體資格需要明確之外,環境公益訴訟還存在賠付資金該如何使用等問題尚待明確,信息渠道不暢、經濟門檻過高、原告能力不足、取證舉證艱難、地方支持力低等問題。雖然困難重重,但夢想依然在我們心中滋長。2015年,環境公益訴訟如何發力,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