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制構建 形成環保公眾參與的統領政策
機制構建
我們要改變環境宣傳教育和環保公眾參與沒有主體統領政策
法規的局面,形成統領性的
政策法規及其執行體系。
近幾年,涉及環保信息公開和環保公眾參與的文本出臺不少,但到目前,沒有一個環保公眾參與的文本成為統領性的主體執行文本。信息公開公眾參與,執行的是信息公開法規,條文不少,但執行不力;環評公眾參與,執行的是環評法及其環評條例,規定嚴格,但執行走樣;三同時驗收環保公民公眾參與,執行中幾乎沒有公民公眾的參與權利。
不同法律法規對于環保公眾參與的規定,形成了不同方面不同環節上對環保公眾參與的支持,但形不成整體的環保公眾參與機制。而環保公眾參與要實現全面推進和取得效應,必須全面、整體、本質地形成環保公眾參與的社會機制。這就要建立一個獨立、完整、統領的環保公眾參與主體政策法規并賦予新的要求,將零散的環保公眾參與內容統起來。
所以,我們必須改變環境宣傳教育和環保公眾參與沒有主體統領法規的尷尬局面,建立主體獨立依法互動的環保公眾參與統領性政策法規及其執行機制。
確定環保公眾參與的職能機構
我們要改變環保公眾參與散落在不同職能機構的零亂狀況,在政府環保部門設立環保公眾參與的強力職能機構。
環保公眾參與雖然涉及環境保護的多層多面,但畢竟公眾將越來越成為環境保護的主體力量。目前,由于環保公眾參與的事項分散在環保部門不同機構,或這些機構僅僅涉及公眾參與的某個環節某個方面,往往互不聯系,互不配合,在整體上形不成合力。這樣,環保公眾參與作為一項環境保護的主體工作,體現不出,更凸顯不力,僅限于應對。
環保部門應該既細分環保公眾參與的事項辦理,又總理環保公眾參與的管理職能,將這項工作的牽頭、協調、管理加以機構化、職能化,從而真正將環保公眾參與管理統起來,做到總體安排、總體協調、總體管理、總體落實,不走過場。
所以,我們必須改變環保公眾參與散落在不同職能機構的零亂狀況,在環保部門設立環保公眾參與的職能機構,強化環保公眾參與的牽頭、協調、管理,推進環保民主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