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加強環境監管執法,推進環境質量改善。《通知》提出五個方面的
政策措施:一是嚴格依法保護環境,推動監管執法全覆蓋,有效解決環境法律
法規不健全、監管執法缺位
問題。二是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加大懲治力度,堅決糾正執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問題。三是積極推行“陽光執法”,嚴格規范和約束執法行為,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問題。四是明確各方職責任務,營造良好執法環境,有效解決職責不清、責任不明和地方保護問題。五是增強基層監管力量,提升環境監管執法能力,加快解決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基礎差、能力弱等問題。記者采訪了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局長鄒首民,對《通知》進行解讀。
環境監管執法 四項任務有時限
《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已經或即將陸續發布,落實需要加強監管執法來實現。“就環境監管執法下發一個文件很有必要,本次《通知》也是國務院就環境監管第一次作出安排部署。”鄒首民表示。
“《通知》的一大亮點就是提出了地方政府必須做4項有時限要求的工作。” 鄒首民說。
《通知》提出:2015年6月底前,全面清理、廢除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一些地方推行‘寧靜日’,禁止職能部門到企業檢查;有些地方為招商引資,降低準入門檻,這些都屬于‘土政策’。” 鄒首民介紹。
2015年底前完成兩件事,組織開展一次環境保護大檢查,重點檢查所有排污單位污染排放情況;劃分若干環境監管網格單元,全面落實執法責任制。
2016年底前,全面清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并完成整改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