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達峰的推進,不僅需要政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共同努力落實
節能減排的
政策,同時也需要政府管理部門依法行使管理職責,不斷推動碳達峰階段性目標的實現。因而,管理部門對于碳達峰工作的重視程度,直接關系到碳達峰的實施效果。從這一角度來說,構建法律監督體系對于管理部門履行碳達峰管理職責具有重要意義。在環境治理的法律監督方面,我國已經積累了很多成功了經驗,例如,由環保督察組不定期開展的環保督察、由地方監察委員會定期開展的環境執法監督檢查等,在實踐中都對環境治理起到了積極作用,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從實踐經驗出發,碳達峰的推進,也應當建立完善的法律監督體系,以使其更具效率化。具體而言,可以從兩個層面來構建:一是動態層面。由中央和各省分別成立碳達峰督察組,明確規定督察范圍以及督察方式、問責方式,相關框架可以借鑒環保督察的成功經驗來設計。碳達峰督察組對各地碳達峰實施情況開展動態監督,督促地方政府在轄區內依法履行管理職責,并且對于怠于履職的地方領導給予問責。二是靜態層面。碳達峰的常態化實施主體主要是地方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對地方管理部門實施常態化的監督,就必須由監察委員會實施監督,因此,要由法律制度規定監察委員會對管理部門開展碳達峰工作實施常態化的監督,并且要規定監督標準、問責方式以及與碳達峰督察組相互銜接的程序,從而促進管理部門依法履行推進碳達峰的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