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完善
從
市場交易主體的角度來看,允許自然人個人進入
碳交易市場,將其作為一種投資的手段,能夠從中獲取利益;從市場的角度來看,
減排企業的數量是有限的,增加市場交易主體可以更大程度的活躍碳交易市場,充分的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更加有利于碳交易市場的發展以及減排目的的實現。若想要創立全國性的碳交易市場,就應當使碳交易市場能夠具有一定的開放性,統一一般主體的準入標準,而不再是特殊的少數的主體的市場。
在《京都議定書》中,規定了6種溫室氣體(CO2、CH4、N2O、SF6、PFC5、HFC5)。我國可以在借鑒《京都議定書》的基礎上,將碳排放交易標的物的種類分為三類:1、二氧化硫,嚴重污染環境和人體健康,應當將其作為重點防治對象;2、六種溫室氣體(CO2、CH4、N2O、SF6、PFC5、HFC5),溫室氣體導致氣溫上升,對我們造成了嚴重的威脅;3、對臭氧層造成極大破壞的的物質(如氟利昂等)。在實踐過程中,可基于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具體實際的考慮出發,根據實際情況按輕重緩急規定污染物排放的種類。
(三)完善碳排放權配額的分配制度
我國目前的碳排放權配額的初始分配采取的是無償的分配方式,會導致交易主體在無成本的情形下無法保證碳排放的技術或設備合格。因此主體方面,應當健全主體資格的審查標準,在排放主體提出分配申請后,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進行嚴格的審查,確保其在污染物處理技術和設備上都合格的情形下才允許其獲得分配資格。不能對所有的重點排放單位都同等條件的基于排放配額,對于各個不同的排放主體,應當對其進行等級劃分,區別對待的方式來試圖減少碳排放。
結語
碳排放指標的交易對環境保護,人類的可持續發展,以及提升我國的國際地位都有重要作用。我國需要實行新型并且強有力度的法律制度,以保證減排目標的實現,碳排放權交易就是這樣一個制度。我們應該努力建立完善碳排放指標的交易,增強我國的國際競爭力,實現經濟和生態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建設社會主義生態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