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的由來及性質
二氧化碳排放指標交易的說法源于排污權交易,排污權交易也就是環境容量交易,實際上就是污染物排放指標的有償轉讓作為排污權交易的一種表現形式,碳
排放權交易法律制度是為了削減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為了激勵溫室氣體
減排行動所選用的一種
市場交易機制。《京都議定書》通過把二氧化碳的排放權當作為一種可以買賣的貨物,從而便演化出了碳排放權交易,通過市場機制來改變全球的溫室氣體排放機制,從而來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達到減排的目的。
(二)碳排放權的性質
對于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學界上有多種觀點。用益物權說倡導者認為碳排放權的客體實際上就是國家的自然環境的容量,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碳排放權實際上就是對國家資源的一種消耗行為。行政權力說學者主張碳排放權是行政機關單方面給予排放單位的排放污染物的權利。筆者認為國家是環境容量的所有權人,對于分派到的碳排放權配額即為排放主體所有,對碳排放權進行的買賣即為對其的收益和處分,因而碳排放權應當屬于用益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