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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林業碳匯項目開發與交易流程及前景分析

2017-11-17 14:58 來源: 易碳家

全國統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即將啟動。中國碳市場日益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熱點。碳排放權交易或碳交易,這一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應對氣候變化的市場機制,為中國林業的轉型帶來新的生長點,有利于推動以林業碳匯為代表的優質生態產品實現貨幣化,推動將“綠水青山”變成“金山銀山”,實現“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根據有關國際規則、國家政策法規方法學規定,結合筆者多年來從事林業碳匯項目方法學標準、林業碳匯項目開發和交易等方面的研究和實踐經驗,介紹ccer林業碳匯項目開發與交易流程和基本條件、分析CCER林業碳匯交易的優勢和前景,推進林業碳匯交易為國家溫室氣體減排和全國統一碳市場建設做出積極貢獻。
 
一、CCER林業碳匯項目開發與交易流程
 
到底應該如何規范有序地開發林業碳匯項目實現上市交易呢?根據國際國內有關規則和項目實踐,林業碳匯交易項目開發與交易需要按一定的程序進行。本文將以當前在國內碳市場可以交易且林業部門最為關注的CCER林業碳匯交易項目為例進行說明。根據國內外的通行做法和有關政策規定,本文將CCER林業碳匯項目開發流程歸納為7個步驟:分別是項目設計、項目審定、項目備案、項目實施、項目監測、減排量核證及其備案簽發(見圖1 CCER林業碳匯項目開發與交易流程)。
                                                           

CCER林業碳匯項目開發與交易流程及前景分析

圖1 CCER林業碳匯開發與交易流程
 
(一)CCER林業碳匯項目開發流程

根據圖1開發流程和碳匯項目開發實踐經驗,將各步驟所做的重要工作總結介紹如下:

第一步:項目設計。

由技術支持機構(咨詢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基準線識別、造林作業設計調查和編制造林作業設計(造林類項目),或森林經營方案(森林經營類項目),并報地方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獲取批復。

請地方環保部門出具環保證明文件(免環評證明)。

按照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氣候﹝2012﹞1668號)、《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指南》(發改氣候﹝2012﹞2862號)和林業碳匯項目方法學的相關要求,由項目業主或技術支持機構開展調研和開發工作,識別項目的基準線、論證額外性,預估減排量,編制減排量計算表、編寫項目設計文件(PDD)并準備項目審定和申報備案所有必需的一整套證明材料和支持性文件。

第二步:項目審定。

由項目業主或咨詢機構,委托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備案的審定機構,依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指南》和選用的林業碳匯項目方法學,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開展獨立審定。項目審定程序又細分為7個環節,詳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指南》。由項目業主或技術咨詢機構,跟蹤項目審定工作,并及時反饋審定機構就項目提出的問題和澄清項,修改、完善項目設計文件。審定合格的項目,審定機構出具正面的審定報告。
截至目前,具有資質的審核CCER林業碳匯項目的審核機構有6家:中環聯合(北京認證中心有限公司(CEC)、中國質量認證中心(CQC)、廣州賽寶認證中心服務有限公司(CEPREI),北京中創碳投科技有限公司、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林業科技信息研究所(RIFPI)、中國農業科學院(CAAS)。

第三步:項目備案。

項目經審定后,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項目備案。項目業主企業(央企除外)需經過省級發改委初審后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時需要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出具項目真實性的證明,主要證明土地合格性及項目活動的真實性。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專家進行評估,并依據專家評估意見對自愿減排項目備案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備案。

第四步:項目實施。

根據項目設計文件(PDD)、林業碳匯項目方法學和造林或森林經營項目作業設計等要求,開展營造林項目活動。

第五步:項目監測。

按備案的項目設計文件、監測計劃、監測手冊實施項目監測活動,測量造林項目實際碳匯量,并編寫項目監測報告(MR),準備核證所需的支持性文件,用于申請減排量核證和備案。

第六步:項目核證。

由業主或咨詢機構,委托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核證機構進行獨立核證。核證程序又細分為7個環節, 詳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指南》。由項目業主或技術咨詢機構,陪同、跟蹤項目核證工作,并及時反饋核證機構就項目提出的問題,修改、完善項目監測報告。審核合格的項目,核證機構出具項目減排量核證報告。

第七步:減排量備案簽發。

由項目業主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減排量備案申請材料。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專家進行評估,并依據專家評估意見對自愿減排項目減排量備案申請材料進行聯合審查,對符合要求的項目給予減排量備案簽發。

(二)CCER林業碳匯交易流程

根據通行做法,CCER林業碳匯交易有以下兩種方式。

方式一:項目林業碳匯CCER獲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簽發后,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碳交易所交易,用于重點排放單位(控排單位)履約或者有關組織機構開展碳中和、碳補償等自愿減排、履行社會責任。這是主要交易方式。

方式二:項目備注注冊后,項目業主與買家簽署訂購協議,支付定金或預付款,每次獲得國家主管部門簽發減排量后交付買家林業碳匯CCER。
 
二、 CCER林業碳匯項目開發的基本條件
 
截至目前,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備案的CCER林業碳匯項目使用的方法學有4個,分別是《AR-CM-001-V01碳匯造林項目方法學》、《AR-CM-002-V01竹子造林碳匯項目方法學》和《AR-CM-003-V01森林經營碳匯項目方法學》、《AR-CM-005-V01竹林經營碳匯項目方法學》。易碳家CCER林業碳匯項目要根據這些林業方法學進行開發,并且具備“額外性”,按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則進行獨立審定與核證,才有可能獲得國家主管部門的備案和林業碳匯CCER簽發,進行實現碳匯交易。

CCER林業碳匯項目活動開工時間不早于2013年1月1日且3年內完成項目審定公示(有關文件已討論多次,但至該新規定今尚未正式發文)。

為維護有關項目的真實性和可靠性,CCER林業碳匯項目在提交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申請前,需要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出具項目真實性證明(2016年后的新規定,已開始施行,但尚未正式發文)。
根據國家主管部門備案的4個CCER林業碳匯項目方法學,將CCER林業碳匯項目開發的適用條件或基本條件歸納如下:

(一) 碳匯造林項目方法學的適用條件

(1) 項目活動的土地是2005年2月16日以來的無林地。造林地權屬清晰,具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權屬證書;
(2) 項目活動的土地不屬于濕地和有機土的范疇;
(3) 項目活動不違反任何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且符合國家造林技術規程;
(4) 項目活動對土壤的擾動符合水土保持的要求,如沿等高線進行整地、土壤擾動面積比例不超過地表面積的10%、且20年內不重復擾動;
(5) 項目活動不采取燒除的林地清理方式(煉山)以及其它人為火燒活動;
(6) 項目活動不移除地表枯落物、不移除樹根、枯死木及采伐剩余物;
(7) 項目活動不會造成項目開始前農業活動(作物種植和放牧)的轉移。
本方法學的適用的碳匯造林活動不包括竹子造林。

(二) 森林經營碳匯項目方法學的適用條件

(1) 實施項目活動的土地為符合國家規定的喬木林地,即郁閉度≥0.20,連續分布面積≥0.0667公頃,樹高≥2米的喬木林;
(2) 本方法學(版本號V.01.0)不適用于竹林和灌木林;
(3) 在項目活動開始時,擬實施項目活動的林地屬人工幼、中齡林。項目參與方須基于國家森林資源連續清查技術規定、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技術規程中的林組劃分標準,并考慮立地條件和樹種,來確定是否符合該條件;
(4) 項目活動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森林經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以及相關的技術標準或規程;
(5) 項目地土壤為礦質土壤;
(6) 項目活動不涉及全面清林和煉山等有控制火燒;
(7) 除為改善林分衛生狀況而開展的森林經營活動外,不移除枯死木和地表枯落物;
(8) 項目活動對土壤的擾動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i) 符合水土保持的實踐,如沿等高線進行整地;
(ii) 對土壤的擾動面積不超過地表面積的10%;
(iii) 對土壤的擾動每20年不超過一次。

(三)竹子造林碳匯項目方法學的適用條件

(1)項目地不屬于濕地;

(2) 如果項目地屬方法學規定的有機土或符合方法學所規定的草地或農地時,竹子造林或營林過程中對土壤的擾動不超過地表面積的10%。;
(3) 項目地適宜竹子生長,種植的竹子最低高度能達到2米,且竹稈胸徑(或眉徑)至少可達到2厘米,地塊連續面積不小于1畝,郁閉度不小于0.20;
(4) 項目活動不采取燒除的林地清理方式(煉山),對土壤的擾動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如沿等高線進行整地,不采用全墾的整地方式;
(5) 項目活動不清除原有的散生林木;

(四)竹林經營碳匯項目方法學的適用條件

(1)實施項目活動的土地為符合國家規定的竹林,即郁閉度≥0.20、連續分布面積≥ 0.0667 ha、成竹竹稈高度不低于 2 m、竹稈胸徑不小于 2 cm 的竹林。當竹林中出現散生喬 木時,喬木郁閉度不得達到國家喬木林地標準,即喬木郁閉度必須小于 0.2;
(2)項目區不屬于濕地和有機土壤;
(3)項目活動,不違反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森林經營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強制性技術標準;
(4)項目采伐收獲竹材時,只收集竹稈、竹枝,而不移除枯落物,項目活動不清除竹林內原有的散生林木;
 (5)項目活動對土壤的擾動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i)符合竹林科學經營和水土保持要求,松土鋤草時,沿等高線方向帶狀進行,對項目林地的土壤管理不采用深翻墾復方式;(ii)采取帶狀溝施和點狀篼施方式施肥,施肥后必須覆土蓋嚴。
 (6)采用附錄 1所列的一項或多項竹林科學經營技術措施。
 
三、 CCER林業碳匯交易的優勢和前景
 
林業已納入了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進程,在國際氣候行動中越來越受到關注。林業議題幾乎是每次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最受關注且最易達成共識的談判議題。根據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第四次評估報告:林業具有多種效益,兼具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雙重功能,是未來30-50年增加碳匯、減少排放成本較低、經濟可行的重要措施。2015年6月,中國政府發布了《強化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中國國家自主貢獻》,確定了到2030年的自主行動目標: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達到峰值并爭取盡早達峰;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20%左右,森林蓄積量比2005年增加45億立方米左右。2015年12月聯合國巴黎氣候大會達成全球減排新協定《巴黎協定》,并將林業作為單獨條款列入《巴黎協定》,從國際氣候治理法定文件中進一步加強了林業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中的重要功能和地位,特別強調了森林在生物多樣性保護、減貧等重多非碳效益。《巴黎協定》森林條款明確規定:2020年后各國應采取行動,保護和增強森林碳庫和碳匯,繼續鼓勵發展中國家實施和支持“減少毀林和森林退化排放及通過可持續經營森林增加碳匯行動(REDD+)”,促進“森林減緩以適應協同增效及森林可持續經營綜合機制”,強調關注保護生物多樣性等非碳效益。這些國際國內文件和行動充分表明,林業具有重要的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功能,在應對氣候變化中具有特殊地位。而林業碳匯項目,具有多重效益,有利于改善生態環境、應對氣候變化、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促進可持續發展。我國政府已經將林業CCER作為抵消機制納入國家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為林業發展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

由上可見,林業碳匯是國際公認的具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雙重功能,經濟可行、有效的應對氣候變化措施,具真實的減緩氣候變暖的效果。此外,林業碳匯交易有利于促進林業發展。發達的林業是國家富強、民族繁榮,社會文明的主要標志。從長遠看,人類的長久生存與發展離不開林業和森林。更重要的是,林業碳匯交易,有利于將“綠水青山”轉變為“金山銀山”,是“綠水青山就是銀山”重要理論的具體實踐。通過科學、合規地開發和交易林業碳匯,將有些生態良好地區的生態資源優勢轉變為資產和經濟優勢,使“綠水青山”轉變為“金山銀山”,以市場機制給予生態產品生產者一定的經濟補償,促進農民增收減貧,同時激勵森林經營者對森林進行科學經營和保護,促進林業發揮更多更大的生態效益、社會效益,造福人類。因此,優先開展林業碳匯開發和交易,意義十分重大。

綜述所述,國際和國內形勢以及實踐基礎都有利于中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尤其有利于CCER林業碳匯交易的開展。全國碳交易和林業碳匯交易面臨難得的歷史新機遇。林業碳匯因具多重效益,符合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需求,因此在全國碳市場中較其他減排項目更具優勢,前景看好。(來源:中關村綠色碳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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