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生態環境指數與各地生態環境狀況指數測評有何不同?
自2006年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生態環境狀況評價技術規范(試行)》以來,各地陸續開展生態環境狀況指數測評工作。2015年3月,環境保護部發布了《生態環境狀況評價技術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并廢止了《生態環境狀況評價技術規范(試行)》。
《規范》規定了生態環境狀況評價的指標體系和計算方法。生態環境狀況評價利用一個綜合指數(生態環境狀況指數,EI)反映區域生態環境的整體狀態,與珠海市生態環境指數名稱類似,但在指數組成、測評周期、適用范圍等方面存在較大區別。
從組成上看,生態環境狀況指數包括生物豐度指數、植被覆蓋指數、水網密度指數、土地脅迫指數、污染負荷指數5個分指數和一個環境限制指數。5個分指數分別反映被評價區域內生物的豐貧、植被覆蓋的高低、水的豐富程度、遭受的脅迫強度、承載的污染物壓力。
環境限制指數是約束性指標,指根據區域內出現的嚴重影響人居生產生活安全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事項,對生態環境狀況進行限制和調節。總體來看,生態環境狀況指數重點是評估區域自然生態系統的整體狀態。而生態環境指數更關注公眾健康和環境宜居相關的指標,重在體現區域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宜居綜合水平。
從測評周期上看,由于生態環境狀況指數的測算數據需求量相對較大,大部分指標在短期內變化不明顯,因此這一方法適用于區域生態環境現狀及動態趨勢的年度綜合評價。
從適用范圍上看,生態環境狀況指數適用于評價我國縣域、省域和生態區的生態環境狀況及變化趨勢。其中,生態環境狀況評價方法適用于縣級(含)以上行政區域生態環境狀況及變化趨勢評價。而珠海市生態環境指數在制定過程中,考慮了珠海市生態環境的實際情況和特征,不能直接應用到其他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