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的碳減排目標
為了實現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所載目標,《京都議定書》附件B的國家應在承諾期(2008~2012)內實現溫室氣體的總排放量比1990年的排放水平減少至少5%③。當時歐盟的15個成員國(也稱歐盟15國,EU-15)都承諾了各自的減排目標,并且歐盟15國作為一個整體承諾減排8%,這對歐盟及其成員國均具有約束力。歐盟理事會通過2002/358/EC決定批準《京都議定書》時,將8%的減排目標基于每個成員國的經濟增長預期、能源結構、產業結構等在十五個成員國之間重新分配④。
盡管有關2012年后的國際溫室氣體減排協議仍然是個未知數,歐盟已經作出一些單方面承諾。2007年,歐盟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作出單方面承諾,并設置了一系列到2020年完成的苛刻的氣候和能源目標,被稱為“20—20—20”目標。這些單方面的氣候和能源目標包含四個立法提案,在2008年12月11日和12日獲得歐洲理事會通過,并在一個星期后獲得歐洲議會表決通過[2]。為了實現到2020年的溫室氣體減排總量低于1990年水平20%的目標,歐盟主要依靠兩個規制框架:EU ETS與共同努力決定(Effort Sharing Decision,以下簡稱ESD)⑤。而且,
碳減排總體目標——2020年實現溫室氣體排放比2005年減少14%——在ESD與EU ETS中重新分配:ESD所轄不參與排放交易的行業需要比2005年減排10%,而EU ETS行業則承擔比2005年減少21%的減排任務??梢姡煌幹瓶蚣芩犘袠I,面臨的減排壓力有所不同。而且,歐盟正考慮在其他國家滿足一定條件下,將其到2020年的減排目標從20%提高到30%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