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一般規定
1.1.1 綠色建筑碳排放計量應以單棟建筑或建筑群為對象。
【條文說明】對于類型和使用功能的建筑,可采用整體的方式進行溫室氣體進行計量和報告;對于不同類型和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筑,應以單棟建筑為對象進行碳排放計量。應考慮建筑周邊綠化對于固碳的影響,按照實際綠化面積公攤到本建筑的綠化面積進行折算,建筑群綠化面積折算方法同單棟建筑。
1.1.2 綠色建筑碳排放計量范圍為建筑運行過程中消耗的一次能源、二次能源所產生的溫室氣體。
【條文說明】這里一次能源指從自然界取得未經改變或轉變而直接利用的能源。如原煤、天然氣、水能、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等。二次能源是指由一次能源經過加工轉換以后得到的能源。如
電力、蒸汽、煤氣、汽油、柴油、重油、液化石油氣、酒精、沼氣、氫氣和焦炭等。據聯合國環境署發布的研究報告指出,建筑在使用過程中的碳排放量占了90%,是最重要并且最容易測算的。據易碳家了解到,本條規定了綠色建筑碳排放以統計綠色建筑在運行過程的碳排放量為準,包括建筑運行中本身消耗的電力,鍋爐供暖所消耗的原煤,柴油,天然氣,家庭用沼氣,集中供冷供熱所間接消耗的能源產生的碳排放量。另外對于工業建筑及醫療建筑,它們在運行中需要排放大量廢水和廢氣,處理這些廢水以及廢氣所產生的間接碳排放也應進行考慮,其計算模型和量化方法,具體可參照《2006年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本條的實施一是能抓住綠色建筑碳排放重點,二是容易量化和實施,為后續綠色低
碳指標的建立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