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企業第三方治理機制
(八)明確相關方責任。排污企業承擔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第三方治理企業按照有關法律
法規和標準以及排污企業的委托要求,承擔約定的污染治理責任。抓緊出臺第三方治理的規章制度,對相關方的責任邊界、處罰對象、處罰措施等作出規定。
(九)規范合作關系。研究制定第三方治理管理辦法,發布標準合同范本,保障相關方合法權益。排污企業和第三方治理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
市場規則,簽訂委托治理合同,約定治理標準、內容、費用;通過履約保證金(保函)、擔保、調解、仲裁等方式,建立健全履約保障和監督機制。
(十)培育企業污染治理新模式。在工業園區等工業集聚區,引入環境服務公司,對園區企業污染進行集中式、專業化治理,開展環境診斷、生態設計、清潔生產審核和技術改造等;組織實施園區循環化改造,合理構建企業間產業鏈,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治理綜合成本。在
電力、
鋼鐵等行業和中小企業,鼓勵推行環境績效合同服務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
(十一)探索實施限期第三方治理。選擇若干有條件地區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行業,對因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或總量控制要求,被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業,列出企業清單向社會公布,督促相關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委托環境服務公司進行污染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