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和氣候變化會給企業運營、金融交易(包括
碳交易)、供應鏈和計劃等商業活動帶來風險和機遇,因此披露企業的碳排放信息和受氣候變化影響等方面信息非常重要。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金融行動倡議”倡導在金融
市場推動披露整個經濟中的碳信息和氣候變化風險,從而進一步促進市場透明。
(一)國外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情況
1.美國對上市公司披露碳排放信息的要求
2010年1月27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下稱“美國證交會”)發布《關于氣候變化相關
問題的披露準則指引》,作為一項解釋性指引,指導上市公司在涉及氣候變化的問題上如何進行信息披露。
這是世界上經濟系統內的首個氣候風險披露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向投資者公布氣候風險對企業運營產生的重要影響。它主要從四個方面披露與氣候變化有關的情況:公司業務、涉及的訴訟程序、主要風險因素、管理層討論與分析。在評估潛在披露義務時,企業應該考慮其可能受到相關法律
法規和國際協定的影響、法規或業務發展趨勢帶來的間接結果以及氣候變化所帶來的直接沖擊。
美國證交會發布該指引的行動與其他機構加強溫室氣體排放監管有關。2009年3月17日,美國保險管理協會通過了一項強制性規定,要求自2010年5月起,每年保費為5億美元或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披露其因為氣候變化而面臨的財務風險。2009年10月30日,美國環境保護署出臺了《溫室氣體強制報告規定》,要求溫室氣體排放量大的企業收集并報告其排放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