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存在的問題
筆者通過調研和座談發現,當前地方在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方面仍存在一些
問題。
一是一些地方的減污降碳決策仍是兩條線。不同部門在管理和數據方面不協調,部門之間也未形成有效的協作機制。一些地方在制定標準時只考慮了單項情況(污染物
減排或溫室氣體減排),可能造成污染物排放減少卻增加溫室氣體排放的情形。
目前各地基本都將溫室氣體減排指標即
碳排放強度納入地方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考核中,但此項指標主要為省對市一級進行考核。由于各縣區基礎比較薄弱,數據基礎不好,溫室氣體的家底并不完全準確,尚不能將這一指標考核分解到縣區。
二是對溫室氣體監管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據和上位法支撐,導致地方在執法中缺乏處罰依據。溫室氣體排放核查涉及大量原輔材料檢查,相關工藝過程與傳統生態環境執法檢查存在差異,技術性強,數據質量要求高,管理流程復雜,地方執法人員對這些專業知識還缺乏了解。
機構改革后,一些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人員隊伍和能力都還有欠缺,有些地方還沒有專人負責應對氣候變
化工作。同時,很多地方還面臨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不足、地方沒有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等問題。
筆者認為,出現這些問題,涉及多方面的原因。
從客觀因素來看,地方生態環境機構改革完成時間較短,對減污降碳工作把握需要一個過程。人員能力提升、資金安排、部門融合等都需要時間周期。有些單位對低碳發展
政策、應對氣候變化和生態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的協同等認識還不充分,工作基礎薄弱。即使主觀上想推動此項工作,在能力建設方面也還有差距。很多地方的關注重點仍是大氣污染防治,需要著力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對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的關注還不夠。而且,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未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政府考核,數據收集分析等基礎性工作較為薄弱。
從主觀因素看,一些地方對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工作認識還不到位。第二輪第三批、第四批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就發現,個別?。ㄗ灾螀^)在煤炭消費總量逐年上升的情況下,仍違規為耗煤項目辦理能評審批手續,還有個別地方在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方案上弄虛作假。 “十四五”開局之年,一些地方在盲目上馬“兩高”項目方面的沖動還很強烈,有大上、快上、搶上、亂上的勢頭,說明一些地方對減污降碳工作的認識不到位,也并未將其作為工作優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