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
減排企業而言,當預計
碳排放量超出碳排放配額時,解決途徑主要有四個:一是通過自行限制產量實現減排,這一方式會帶來較大的經濟代價,微觀上企業利潤會減少,宏觀上經濟增長速度會放緩,還要承受因商品供給不足帶來的通脹壓力。二是向配額有結余的企業購買碳
排放權,改變配額的使用主體,形成強制減排企業間的補償機制,此時交易雙方總碳排量等于碳排放配額總量。三是自行研發或購置
節能減排技術或使用清潔能源,這會直接帶來減排效果,加快實現“碳達峰”,且對經濟影響小。從長遠來看,這是實現“雙碳”目標的根本性途徑。四是購買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省級
碳普惠核證減碳量(PHCER)等碳抵消項目減排量,實現碳排放量與碳抵消量對沖,形成碳排放與碳抵消企業間的補償機制,有助于實現“
碳中和”。這四種途徑之間具有一定的替代關系,碳排放權價格變化,會改變四種途徑上的成本關系,碳排放權價格越高,對于刺激企業研發或購置
節能減排技術或使用清潔能源、購買碳抵消項目等越有利。由此可見,碳排放權價格信號是企業決策的重要因素,直接關系“雙碳”目標的實現方式、途徑和效果。
但碳排放權的價格信號也存在局限性或特殊性,一是節能減排等技術創新是一個長期過程,周期長、成本高、不確定性大,而碳排放權價格信號是短暫而波動的,受
市場規模、交易制度等原因影響,信號可能存在“失靈”,扭曲資源配置。二是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政府強制性減排管制和市場機制相結合的產物,其價格信號不可避免地受相關
政策法規等行政性因素影響。因此政策制定的科學性、實施過程的規范性等直接關系到碳排放價格形成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