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
碳交易市場覆蓋范圍由試點拓展至全國,未來還將拓展至多個行業、納入更多交易主體,對
碳市場的管理難度也進一步上升,高級別立法可對各項管理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依據,促進樹立全國碳市場的權威性。當前雖然生態環境部已有一系列部門規章出臺,但無法設定嚴格的懲戒措施以減少違約行為。一方面,應盡快完善《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內容。目前,《條例》已納入國務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且下發至地方發改委、金融監管等部門進行第二輪意見征求,應加快這一進程,在全國碳市場第一個履約期就提供有效法律保障,使全國碳市場實現有法可依。[5]另一方面,在更高級別上我國可出臺《應對氣候變化法》并將碳達峰、
碳中和目標寫入其中,從而對全社會的低碳轉型工作做出更明確的引導與更強有力的保障,推動各部門之間形成協調機制,確保全國碳市場各項
政策維持長期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