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十一五”規劃明確提出,到2010年單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要減少10%。在努力實現這一目標的過程中,通過大力推廣
節能減排技術,努力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必將有大批項目可被開發為
CDM項目。
但并不是所有企業都像邯鋼、
福建漳浦六鰲風電
CDM項目那樣幸運,對于找不到買家的企業來說,他們更希望在以下幾個方面提供幫助。“從企業提出的這些‘希望幫助’的內容上,我們也看到了中國在開發CDM項目中還缺少的積極因素。”成光說。
首先,對CDM認識尚不到位,缺少必要的資金支持。CDM是隨著國際
碳交易市場的興起而走入我國的,在我國傳播的時間有限,國內許多企業還沒有認識到其中蘊藏的巨大商機;同時,由于對CDM的價值、操作模式、項目開發、交易規則等尚不熟悉,目前關注CDM的除興業銀行(32.16,-0.17,-0.53%)等少數商業銀行外,其他金融機構也鮮有涉及。
其次,CDM項目開發時間長、風險因素多。與一般的投資項目相比,CDM項目需要經歷較為復雜的審批程序,這導致CDM項目開發周期比較長,并帶來額外的交易成本。此外,開發CDM項目涉及風險因素較多。
政策風險來自于國際減排政策的變化,如2012年后中國是否承擔溫室氣體減排義務,決定了2012年后合同的有效性;項目風險主要是工程建設風險,如項目是否按期建成投產,資源能否按預期產生等。在項目運行階段,還存在監測或核實風險,項目收入因此存在不確定性,也會影響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支持。
再次,中介市場發育不完全。據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統計顯示,目前中國提供的二氧化
碳減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場的1/3左右,預計到2012年,中國將占聯合國發放全部排放指標的41%。
成光說:“這就意味著,未來的幾年,中國需要相當數量的像
北京中碳技術有限公司這樣的中介機構,但目前來看,這樣的機構總體來說數量太少,而且大都處于起步階段,難以開發或者消化大量的CDM項目。而在國外,CDM項目的評估及
排放權的購買大多數是由中介機構完成。”
另外,也缺乏專業的技術咨詢體系來幫助金融機構分析、評估、規避項目風險和交易風險。曾經參與中國多家企業
第三方認證工作的張建麗介紹,CDM機制項目下的碳減排額是一種虛擬商品,其交易規則十分嚴格,開發程序也比較復雜,銷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戶,合同期限很長,因此非專業機構難以具備此類項目的開發和執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