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做好2020年重點碳排放單位管理和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 京環發〔2020〕6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本市碳排放權交易相關
法規政策,為強化重點碳排放單位責任,發揮
市場機制對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的促進作用,切實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做好2020年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調整事項
在總結2013年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啟動以來運
行情況的基礎上,為優化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實現“十三五”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目標,并協同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本年度對碳排放權交易工作調整如下:
(一)關于重點碳排放單位范圍
我局與市統計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公布2019年北京市重點碳排放單位及報告單位名單的通知》(京環發〔2020〕3號)(以下簡稱《名單》)。對重點碳排放單位范圍做出以下兩項調整:一是去除了因產業結構調整等原因停產的排放單位和年二氧化碳排放量穩定低于5000噸的排放單位;二是將民用
航空運輸業航空器的碳排放納入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報告范圍,為下一步納入履約范圍做準備。
2019年度全市重點碳排放單位共843家,其中第1-831家應按照本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相關規定履行碳排放控制責任,參與2020年碳排放交易相關工作;《名單》中的航空企業(序號832-843、623、624),需按照本市發布的航空核算指南報告2016-2019年固定設施及2018-2019年航空器排放數據。一般報告單位共634家,需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要求向我局提交2019年度碳排放報告。
為了提升本市碳排放權交易相關數據的科學性,修訂了重點設施定義,并針對行業特點在熱力生產和供應、
水泥制造、
石化、其他服務業(物業、數據中心、通信)、其他行業(電網、汽車制造、生物藥品制品制造、污水處理和再生水供應、自來水供應)企業核算和報告指南中增加了活動水平補充數據表(附件1),請相關單位嚴格按照要求報告2016-2019年補充數據和信息,核查內容應包括補充數據和信息(附件3)。
(三)關于配額核定方法和歷史基準年
配額分配方法繼續沿用各行業原采用的歷史總量法、歷史強度法、基準值法、先進值等方法。熱力生產和供應、水泥行業擬逐步過渡到基準值法,為此2020年要求上述行業單位報送和核查補充數據。
將核定重點碳排放單位二氧化
碳配額的歷史基準年調整為2016-2018年,并發布各行業2019、2020兩個年度的控排系數,新增設施范圍調整為2019年1月1日后投入運行的設施。
針對非技術原因導致的過量配額富缺特殊情況,采用配額調整機制(附件4)。
(四)關于低碳出行抵消產品
修改完善了2017年試行的機動車行駛自愿
減排量
方法學,形成了《低碳出行
碳減排方法學(試行版)》(附件5)。各單位可向我局申報滿足方法學要求的項目。
(五)關于系統登錄
按照市政府“放管服”工作關于政務服務事項單點登錄安排,對系統登錄方式進行了調整,請各單位特別關注。
二、關于碳排放權交易工作安排
(一)碳排放報告報送
重點碳排放單位和一般報告單位應按照《北京市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指南》(附件1),核算本單位2019年度碳排放數據,建立二氧化碳排放監測和報告機制,制定年度監測計劃,并于2020年5月31日前通過“北京市應對氣候變化數據填報系統”(以下簡稱“填報系統”,市生態環境局網站-政務服務-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核查、配額核定及調整,市生態環境局網址為http://sthjj.beijing.gov.cn,各單位需使用企業一證通,并通過“證書登錄”的方式登錄系統),向我局報送2019年度碳排放報告。一般報告單位在完成系統填報后,應通過上傳附件的方式將加蓋公章的碳排放報告掃描文件通過系統提交;重點碳排放單位待核查工作結束后,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加蓋公章的與第三方核查結論一致的紙質排放報告。
(二)第三方核查報告報送
1.碳排放報告核查。重點碳排放單位應通過“填報系統”自行委托
核查機構,開展碳排放報告核查工作,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我局報送核查報告。
2.核查方法。第三方核查機構應當按照《北京市碳排放報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報告編寫指南》(附件3)開展核查。
3.質量管理。為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我局將組織專家對核查報告進行評審,并組織第四方機構對核查報告進行抽查。
(三)碳排放配額核發
我局將按照《北京市企業(單位)配額核定方法》(附件4)核發2019年度配額。
1.關于既有設施配額發放。我局將按照適度從緊原則發放既有設施配額,于2020年5月31日前核發既有設施碳排放配額。
2.關于新增設施配額核發。存在新增設施的重點碳排放單位,需按照新增設施配額申請材料及相關要求準備材料,于2020年7月15日前提交申請。我局將根據重點碳排放單位2019年度新增設施實際活動水平及行業碳排放強度先進值,于2020年8月31日前核發2019年新增設施配額。
3.關于配額調整。滿足條件進行二氧化碳排放配額調整的重點碳排放單位,可按照配額調整申請材料及相關要求,于2020年7月15日前提交申請。我局將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規則,核定調整量,并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調整配額。
(四)配額清算(履約)
重點碳排放單位應于2020年10月31日前,向注冊登記系統開設的配額賬戶上繳與其經核查的2019年度排放總量相等的排放配額(含經審定的碳減排量,用于抵消的碳減排量不高于其當年核發碳排放配額量的5%,抵消申請的有關文件提交時間截至2020年9月15日)。超配額排放部分可通過本市交易平臺購買,富余配額可通過本市交易平臺出售或儲存至下年度使用。
2020年退出的重點碳排放單位持有的配額仍可在本市
碳市場進行交易,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結束后,賬戶內配額自動失效。
履約期限結束后,我局將關閉注冊登記系統中重點碳排放單位本年度履約功能,注冊登記系統將自動收回需用于履約的排放配額,不足部分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碳排放權交易執法
我局根據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相關規定,對碳排放報告及履約事項進行執法。
自2020年6月1日起,我局將對未按規定報送碳排放報告的單位進行執法;7月1日起,將對未按規定報送碳排放核查報告的重點碳排放單位進行執法;11月1日起,將對逾期未完成履約的重點碳排放單位進行執法。
(六)配額賬戶管理
重點碳排放單位通過“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以下簡稱“注冊登記系統”,網址為http://jczf.sthjj.beijing.gov.cn/crs/),管理配額及經審定的碳減排量。經審定的碳減排量包括核證自愿減排量、
節能項目碳減排量、林業
碳匯項目碳減排量、北京低碳出行碳減排量。
為保證配額賬戶的安全,我局采用數字證書(UKEY)對賬戶進行管理。數字證書需每年進行更新,各重點碳排放單位應及時更換數字證書,保證配額賬戶正常使用。數字證書有效期會在登錄注冊登記系統時自動提示。
三、工作要求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確保按時保質完成2020年重點碳排放單位的排放控制和碳排放權交易各項工作。
(一)我局將統籌推進年度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工作,研究完善碳排放權交易相關
政策法規,協調專業機構和專家做好技術支撐,通過組織政策宣貫、業務培訓等方式,指導和支持重點碳排放單位開展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工作。同時,強化碳排放權交易檢查執法,督促排放單位按要求履約。
(二)市有關部門和各區生態環境部門,要密切關注本行業(領域)、本轄區的重點碳排放單位排放控制情況,積極指導和支持重點碳排放單位開展排放控制工作,協助做好碳排放報告、核查、履約等工作。
(三)各重點碳排放單位要切實履行控制碳排放的主體責任,加強本單位碳配額管理和碳排放控制,在配額許可范圍內排放二氧化碳,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排放履約相關工作。各報告單位應如實報告碳排放情況,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提高碳排放報告數據的準確性。
(四)第三方核查機構要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開展碳排放核查,并對核查報告質量嚴格把關。對于經專家復核及抽查發現核查質量低劣的第三方核查機構,我局將予以約談或通報:一是對專家評估結果為差的核查報告予以公示;二是對于抽查和核查排放量差異超過1000噸或占排放單位總排放量10%以上的核查報告退回并予以公示;三是核查機構出具虛假、不實核查報告的,除公示外,我局將約談核查機構負責人,且該核查機構三年內不得參加財政資金支持的北京市碳市場抽查項目投標。
(五)重點碳排放單位碳排放報告和抵消申請需加蓋企業公章,核查報告、新增設施配額申請材料、配額調整申請材料需經第三方核查機構核證,并加蓋本單位和核查單位公章,提交市生態環境局,同時將加蓋公章的紙質文件掃描成pdf版,通過北京市應對氣候變化數據填報系統上傳。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4月8日
(聯系人: 氣候中心 張 悅 89152393、89152409、89152390;應對變化氣候處 徐天金68450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