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題目:The relation between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and environmental disclosure: an empirical study in China
原文作者:X.H.Meng,S.X.Zeng, Jonathan J. Shi,Z.B. Zhang
原文期刊: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關鍵詞:公司環境績效 環境信息披露內容 環境信息披露質量
一、研究背景與創新點
隨著公眾對環境關注度的提高,公司披露環境相關信息的需求增加,從而來反應公司履行了環境相關的社會責任。影響環境信息披露最重要的是探究信息披露和潛在環境績效的關系,這一話題引發了實證和學術界的廣泛關注。關于二者關系的研究也得出了不同結論。由于中國發展速度及重視程度的緩慢,環境相關的實證研究遠不及歐美發達國家。本文作者基于533家上市公司的環境內容進行回歸分析,主要探究:(1)環境信息披露水平和環境績效的關系。(2)對比不同公司環境披露內容和環境績效的關系。(3)探究在違反環境相關規定事件披露后環境行為的改變。
本文的創新點及文獻貢獻主要在于:第一、與發達國家實證結論不同,證實了環境績效和環境信息披露之間不存在線性回歸關系。第二、合法性與自愿披露性理論可以共同整合來解釋中國上市公司的環境披露行為。第三、研究使用雙重差分法(DID),證實了盡管績效表現差的環境信息披露水平提高了,負面及敏感的環境相關信息也很少被披露。
二、理論機制及研究假設
合法性理論認為迫于機構投資者及股東的壓力,公司被迫披露環境相關信息,因此環境信息披露與環境績效呈負相關。與之相對,自愿性披露理論認為優秀環境披露表現者更傾向于自愿披露環境信息來維護利益相關者權益,因此環境信息披露與環境績效呈正相關。
大多數學術研究認為合法性理論與自愿性披露理論之間呈對立觀點。作者將公司表現者分為“優秀”、“平均”、“拙劣”。“拙劣”公司表現者:公司有“拙劣”的公共記錄或者重大違規操作。“優秀”公司表現者:有比較積極的關于可回收等保護環境的投資項目。“平均”公司表現者:既有積極的投資項目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違規事件。本文認為在“優秀”與“拙劣”公司表現者中,依舊有“平均”公司表現者。因此會有一個顯著的現象:“優秀”者比“平均”者表現好(符合自愿性披露理論),“拙劣”者比“平均”者表現好(符合合法性理論)。因此作者認為兩個理論之間非對立而是相互融合的關系。
基于以上理論,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設:
假設一:“優秀”與“拙劣”公司表現者比“平均”公司表現者環境披露水平更高。
假設二:“優秀”與“拙劣”公司表現者有不同的環境披露內容。
假設三(a):“拙劣”公司表現者在拙劣表現事跡暴露后更趨向于披露負面/敏感的環境信息。
假設四(b):“拙劣”公司表現者在拙劣表現事跡暴露后相比其他公司表現者會提高環境披露水平。
三、研究設計和結果分析
(一) 樣本和數據
本文基于533家中國上市公司對2009-2010年份數據進行內容分析進而進行回歸檢驗。樣本選自中國證券交易所,覆蓋9種行業類型。由于TRI、CEP和KLD數據庫僅包含美國公司數據,作者采用類似CEP數據庫的方法論將樣本公司按照環境績效分為:“優秀”、“拙劣”、“平均”。
(二) 實證分析
本文采用雙重差分法(DID)及回歸分析對提出的假設進行實證研究。因變量為環境信息披露分數(EID),自變量為公司規模(Size)、 公司所有權(Ownership)、 行業(Industry)、 財務表現(Financial performance)、以及杠桿效率(Leverage)。作者將環境信息披露分為43項環境相關條款,總共分為8大類別,分數在0-3分之間進行評分。
實證結果對應作者假設得出如下結論:
(1)2009及2010年數據模型都證實了環境信息披露及環境績效間存在顯著相關性。具體來說,“優秀”于“拙劣”公司表現者均比“平均”表現者披露水平高,從而證實了作者的假設一;同時,“優秀”公司表現者比“拙劣”公司表現者披露水平更顯著。
(2)通過對2009及2010年樣本公司環境披露內容八大類別的評分,進一步使用雙重差分法,得出以下結論:“拙劣”公司表現者比“優秀”公司表現者披露更多“軟”信息;“優秀”公司表現者比“拙劣”公司表現者披露更多“硬”信息,從而進一步證實了假設二。
(3)通過對樣本公司的環境披露內容分析,證實了“拙劣”公司表現者在違規事件暴露后很少披露負面及敏感的環境相關信息,因此否定了假設三a;同時,通過回歸分析證實了“優秀”與“拙劣”公司表現者都會在拙劣表現事跡暴露后相比其他公司表現者會提高環境披露水平,但是沒有高度顯著性,因此假設三一定程度上被證實。
四、結論
本文主要檢驗了關于公司環境績效及環境信息披露的三方面
問題(1)環境信息披露與環境績效的關系。(2)“優秀”與“拙劣”表現者對于信息披露本質上的區別。(3)在違規事件暴露后“拙劣”表現者是否會增加環境信息披露并披露敏感及負面相關環境信息。
本文的結論對于
政策方面的建議有以下幾點:一、對于“拙劣”公司表現者,中國證監會應該將其信息透明化,方便投資者及利益相關者了解公司環境披露信息情況。二、為了避免公司規避披露重要環境相關信息,監管部門應該規定強制性環境披露條款。三、中國證監會應該提高監管,增加違規環境處罰成本,以及盡可能建立環境審計體系。
原文摘要:
Based on a content analysis of 533 Chinese listed companies, this study examines how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affects not only the level of detail of a company’s environmental disclosures, but also what information is disclosed. The results show that(1) both poor and good performers have more disclosure than the median(i.e., “mixed”) performers, which provides empirical evidence to support a nonlinear relationship between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and environmental disclosure;(2) poor performers disclose more soft information on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than good performers, and good performers disclose more solid information; and (3) although poor performers increase disclosure after being exposed as environmental violators, they avoid disclosing negative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such as the violation and the associated penalties. This study provides additional evidence for a nonlinear relationship between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and disclosure in emerging markets, and suggests environmental disclosure may not be a valid signal to differentiate good performers from poor performers in contemporary China.
文獻分析:
劉瑋璐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博士生
指導老師:
施懿宸 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講座教授、副院長、長三角綠色價值投資研究院院長,綠色金融產品創新實驗室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