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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本區節能減排支持辦法的通知【海行規發〔2014〕13號】

2017-8-22 11:29 來源: 海淀區人民政府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本區節能減排支持辦法的通知
海行規發〔2014〕13號

各鎮政府、街道(地區)辦事處,各委、辦、局,各相關單位:

  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海淀區節能減排支持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4日

海淀區節能減排支持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北京市“十二五”時期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60號)、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北京市“十二五”時期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考評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68號)以及《海淀區“十二五”時期發展循環經濟促進節能減排規劃》,為深入推進節能減排,確保完成“十二五”時期北京市下達我區節能減排任務指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節能項目的組織實施,區環保局負責減排項目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支持范圍

  第三條 節能項目適用于在海淀區辦理工商注冊、稅務登記手續,能耗納入海淀區統計范圍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區居委會、村委會以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減排項目適用于承擔海淀區“十二五”時期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在大氣和水主要污染物減排方面達到國家、北京市和我區減排核查要求,實現了較大減排效益,為主要污染物減排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

  第四條 本辦法主要支持以下內容:

  (一)節能項目和相關工作,包括:

  節能改造、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產業結構調整等。

  (二)減排項目和相關工作,包括:

  燃煤鍋爐改造、天然氣鍋爐氮氧化物治理、規?;笄蒺B殖企業退出等。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五條 節能項目支持方式和標準

  節能改造項目按照節能效果進行獎勵。年度節能量100噸標準煤以上的單位可以申報,獎勵標準根據節能量按500元/噸標準煤計算,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支持分布式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凡納入海淀區分布式太陽能光伏發電示范區建設的項目,按期建成并網發電后,按裝機容量給予業主單位0.3元/W的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支持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企業的退出。支持淘汰落后產能和落后工藝,對于通過有關部門驗收的項目,給予10-50萬元的資金獎勵。對積極協調推進屬地“三高”企業退出的街鎮給予10-30萬元的資金獎勵。

  對列入國家和北京市循環經濟試點單位的,給予30-5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獎勵。對區政府確定的循環經濟試點單位給予10-3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獎勵。

  以上獎勵方式不可重復支持。

  第六條 減排項目獎勵方式及標準

  燃煤鍋爐改造補助。對完成燃煤鍋爐改用燃氣、熱力、電等清潔能源方式,并在改造中同步采用低氮燃燒技術的市屬、區屬及其它個體和私營單位,經過環保局驗收,按照燃煤鍋爐出力總噸位數,每蒸噸給予5萬元的資金補助。區財政全額支付改造資金的項目除外。

  天然氣鍋爐氮氧化物治理獎勵。對天然氣鍋爐排放氮氧化物實施脫硝治理減排工程的單位,經認定確實產生氮氧化物減排效益的,按治理減排工程總投資的30%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燃煤鍋爐改用天然氣鍋爐同步建設脫硝治理的項目除外。

  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退出獎勵。對進行關停、退出的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進行一次性獎勵,養殖種類為奶牛和肉牛的獎勵50萬元,養殖種類為生豬的獎勵30萬元,養殖種類為蛋雞和肉雞的獎勵20萬元。養殖企業名單和養殖種類以2010年污染源普查動態更新和2011-2013年環境統計為準。

  以上獎勵方式不可重復支持。

第四章 申報與受理

  第七條 區發展改革委、區環保局依據本辦法分別制定節能和減排年度申報指南,定期向社會發布,明確具體支持方向、支持重點以及項目申報途徑、受理部門、受理時間、評審流程、補貼標準、辦理時限。

  第八條 項目單位按照項目申報指南和統一的申報表格樣式,在專項資金統一受理平臺上申報,并根據相關要求將有關紙質材料分別報送區發展改革委、區環保局。區政府確定實施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按政府公文形式申報。

  第九條 區發展改革委、區環保局依據有關規定,受理項目申請,分批次對項目進行審核。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條 資金必須專款專用,項目單位取得支持資金后,應在項目建設期內積極推動項目建設,項目完成后,應向區發展改革委、區環保局報送項目總結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必須配合區發展改革委、區環保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二條 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資金或未按規定使用資金的,由區發展改革委、區環保局會同區財政局收回已撥財政資金,并由相關部門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海淀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實施,原《海淀區節能減排支持辦法》(海行規發〔2012〕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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