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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做好2016年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

2015-12-26 00:50 來源: 北京市發改委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做好2016年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

京發改[2015]2866號

各有關單位:

自2013年11月28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開市以來,本市已經順利完成兩個年度的履約工作,碳排放權交易對促進節能減碳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按照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市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發〔2014〕1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市政府《關于調整<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重點排放單位范圍的通知》(京政發〔2015〕65號)等規定,為做好2016年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重點排放單位范圍

本市重點排放單位,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固定設施和移動設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總量5000噸(含)以上,且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及其他單位。2016年納入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重點排放單位包括以下三類:

第一類: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固定設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總量10000噸(含)以上的單位,統稱為“原有重點排放單位”。

第二類: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固定設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總量5000噸(含)—10000噸的單位,統稱為“新增固定設施重點排放單位”。

第三類: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總量5000噸(含)以上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行業代碼5412)和公共電汽車客運單位(行業代碼5411),統稱為“新增移動源重點排放單位”。

經核查確定的年二氧化碳排放量達到上述條件的非涉密單位,納入重點排放單位管理,均應按照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相關規定履行二氧化碳排放控制責任,參與2016年碳排放權交易。

二、關于碳排放權交易流程安排

(一)碳排放報告報送。

1.關于新增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報告報送。根據歷史年份能源消費統計數據,經初步核算2014年二氧化碳排放量5000噸(含)以上的排放單位,應按照《北京市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核算和報告指南(2015版)》(詳見附件1)要求,核算本單位2009-2012年度、2015年度碳排放數據,于2016年1月25日前,通過“北京市節能降耗及應對氣候變化數據填報系統”(以下簡稱“填報系統”,網址為http://project.bjpc.gov.cn/tpf),向我委報送2009-2012年度、2015年度碳排放報告。如為新增移動源重點排放單位,需要額外向我委報送2011-2014年度碳排放報告(移動設施)。

2.關于原有報告單位(含原有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報告報送。原有報告單位(含原有重點排放單位)應按照《北京市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核算和報告指南(2015版)》要求,核算本單位2015年度碳排放數據,建立二氧化碳監測和報告機制,制定年度監測計劃,并于2016年2月29日前通過“填報系統”,向我委報送2015年度碳排放報告,報告單位(不含重點排放單位)同時提交加蓋公章的紙質版碳排放報告。重點排放單位待核查工作結束后,修改完善碳排放數據,并于2016年3月30日前向我委提交加蓋公章的紙質版碳排放報告。

3.關于重點排放單位和報告單位名單。我委會同市統計局按照《管理辦法》要求,在2016年履約期結束后,適時公布2016年度重點排放單位及報告單位名單。重點排放單位除法人在本市注銷外,原則上在試點期間不得退出碳排放權交易體系。

(二)第三方核查報告報送。

1.關于新增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報告核查。根據以往慣例,我委將采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通過公開招標形式確定第三方核查機構,對新增固定設施重點排放單位和新增移動源重點排放單位的2014年及歷史年份碳排放數據進行核查。其中,新增固定設施重點排放單位歷史排放年份為2009—2012年;新增移動源重點排放單位固定設施歷史排放年份為2009-2012年,其移動設施歷史排放年份為2011-2014年。新增重點排放單位應配合第三方核查機構,于2016年3月4日前向我委報送2014年度及歷史年份排放數據第三方核查報告(需加蓋第三方核查機構公章和新增重點排放單位公章)。

根據第三方核查機構核查結果,我委將于2016年3月9日前發布最終納入2016年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新增重點排放單位名單。進入名單的新增重點排放單位,應從我委第三方核查機構目錄庫中自行委托對應行業的第三方核查機構,開展2015年度碳排放報告核查工作,并于2016年3月30日前向我委報送第三方核查報告(需加蓋第三方核查機構公章)。

2.原有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報告核查。原有重點排放單位,應從我委第三方核查機構目錄庫中自行委托對應行業的第三方核查機構,開展2015年度碳排放報告核查工作,并于2016年3月30日前向我委報送第三方核查報告(需加蓋第三方核查機構公章)。

3.碳排放報告與核查方法。第三方核查機構應當按照《北京市碳排放報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2015版)》(詳見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報告編寫指南(2015版)》(詳見附件3),開展2015年度碳排放報告核查工作。

4.關于核查報告質量管理。我委將組織專家對核查報告進行評審,組織“第四方”核查機構對核查報告進行抽查,確保排放報告和核查報告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5.關于新增移動源重點排放單位的核查機構。我委將通過公開遴選方式,對第三方核查機構目錄庫中的現有第三方核查機構和核查員進行移動源行業核查資格認定。通過資格認定的第三方核查機構及核查員,方可開展新增移動源重點排放單位二氧化碳排放核查工作。

6.關于報告單位碳排放報告數據復核。對上報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5000噸,但與利用統計數據核算的該單位二氧化碳排放量存在較大差異的報告單位(重點排放單位除外),我委將組織第三方核查機構對碳排放報告進行復查。經復查,若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5000噸(含),則將其納入重點排放單位管理。

(三)碳排放配額核發。

1.關于既有設施配額核發。根據《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配額核定方法(試行》,我委將于2016年4月30日前,核發新增重點排放單位2015年度既有設施配額。2016年度各重點排放單位既有設施配額將于6月30日前核發。其中:發電、供熱類企業的配額是依據2015年度實際發電(供熱)量預分配2016年配額,待核查確定2016年度實際發電(供熱)量后,再進行最終核定。

2.關于新增設施配額核發。原有重點排放單位和新增固定設施重點排放單位,若在2013年1月1日后有投入運行的新增設施(包括2012年底前建成,但在2013年才正式投入運行的設施),且新增設施的二氧化碳排放總量超過5000噸(含)或超過2012年本單位二氧化碳排放總量20%時(新增移動源重點排放單位對應本單位固定設施),依據核查結果,可于2016年3月31日前提交核發2015年新增設施配額的申請。我委將根據重點排放單位2015年新增設施實際活動水平及該行業碳排放強度先進值,于2016年4月30日前核發或調整2015年新增設施配額。

對于新增移動源重點排放單位,其移動設施部分不區分既有設施和新增設施,配額分配參照按照《交通運輸企業(單位)配額核定方法(2015版)》(詳見附件4),依照歷史強度法進行分配。

3.關于既有設施配額調整。對于2012年注冊成立且運行時間不足12個月的新增固定設施重點排放單位和新增移動源重點排放單位對應本單位固定設施,或2012年有新增排放設施且在2012年運行時間不足12個月的新增固定設施重點排放單位和新增移動源重點排放單位對應本單位固定設施。我委將直接根據核查報告的結果,對該單位既有設施配額進行調整。

(四)配額賬戶管理。

重點排放單位通過“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以下簡稱“注冊登記系統”),管理配額及經審定的碳減排量。經審定的碳減排量包括核證自愿減排量、節能項目碳減排量、林業碳匯項目碳減排量。

為保證配額賬戶的安全,我委采用UKEY方式對賬戶進行管理。在重點排放單位申請開戶時(具體安排、注意事項等相關事宜將另行通知),我委免費發放UKEY(內含有效期為1年的數字證書)。各重點排放單位應及時更換數字證書,保證配額賬戶正常使用。數字證書有效期會在登錄注冊登記系統時自動提示。

(五)配額清算(履約)。

重點排放單位應于2016年6月15日前,向注冊登記系統開設的配額賬戶上繳與其經核查的2015年度排放總量相等的排放配額(含經審定的碳減排量,用于抵消的經審定的碳減排量不高于其當年核發碳排放配額量的5%)。超配額排放部分可通過本市交易平臺購買,富余配額可通過本市交易平臺出售或儲存至下年度使用。
履約責令整改期結束后,本市將關閉注冊登記系統中重點排放單位本年度履約功能,注冊登記系統將自動收回需用于履約的排放配額,不足部分將按照《決定》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六)碳排放權交易執法。

我委依據《決定》及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規范碳排放權交易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京發改規〔2014〕1號)的有關規定,實施碳排放權交易執法。

從2016年3月1日起,我委對未按規定報送碳排放報告的單位進行執法;3月30日起,對未按規定報送碳排放核查報告的重點排放單位進行執法;6月16日起,對逾期未按時完成履約的重點排放單位進行責令整改,責令整改期結束后將依法進行處罰。

三、工作要求

2016年,是“十三五”開局之年,也是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的關鍵年。做好2016年碳排放權交易工作,對于本市爭建全國碳交易中心具有重要意義,有利于進一步發揮市場在碳排放配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確保按時完成2016年碳排放權交易各項工作。

(一)市發展改革委將加強2016年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工作的統籌推進和組織實施,協調專業機構和專家做好業務和技術支撐,通過組織政策宣貫、業務培訓等方式,指導和支持重點排放單位開展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工作。同時,強化碳排放權交易檢查執法,切實保障履約效果。

(二)各重點排放單位要切實履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主體責任,盡快完成碳排放權交易注冊登記,加強本單位碳排放配額管理和碳排放控制,在配額許可范圍內排放二氧化碳,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完成碳排放權交易的相關工作。

(三)市有關部門和各區發展改革委,要密切關注本行業(領域)、本轄區的重點排放單位節能減碳情況,積極指導和支持重點排放單位開展節能減碳工作,協助市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做好碳排放報告、核查、履約等工作。

(四)第三方核查機構要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開展碳排放核查,并對核查報告質量嚴格把關,且原則上不能連續3年為同一家重點排放單位開展核查工作。對于經專家復核及抽查復核出現問題的第三方核查機構和核查員,我委將予以公告。情節嚴重的,將取消第三方核查機構或核查員資格。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5年12月24日

(聯系人:資環處<氣候處> 陳操操; 聯系電話:66415588-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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