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進一步健全資源環境要素
市場化配置體系,用好綠色財稅金融
政策,讓經營主體在保護生態環境中獲得合理回報。當前,面對全球氣候變化、國內資源約束及生態脆弱性多重壓力,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加快綠色轉型已成為戰略性選擇。金融作為調節經濟運行的“血脈”,其政策導向與資源配置功能,在引導綠色發展、助力“雙碳”目標實現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深入理解金融政策的功能,認識金融政策對綠色發展的重要意義,探索發揮金融政策作用的現實路徑,有助于推動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提高保護生態環境的經濟回報。
金融政策是國家運用貨幣、信貸、利率、匯率、金融監管等多種手段,實現宏觀調控和經濟發展目標的重要政策體系。它既包括中央銀行實施的貨幣政策,也涵蓋財政金融部門制定的相關制度安排,涉及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運行規則。長期以來,金融政策承擔著調節總量、穩定物價、促進增長、防范風險的重要職責。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進入新階段,金融政策的作用已經不僅僅局限于穩定經濟運行,而且逐漸擴展到優化結構、服務戰略、引導方向等更為廣闊的層面。
金融政策的功能在眾多方面得以表現:首先,它通過貨幣供應量和利率調控,引導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平衡,保持經濟穩定增長,防止通貨膨脹和通貨緊縮。其次,金融政策在產業發展中具有結構性引導作用,能夠通過差別化的金融資源配置,推動資金向符合國家戰略的產業和領域流動,從而優化產業結構,推動經濟轉型升級。再次,金融政策通過健全的監管和風險防范機制,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運行,防止系統性風險發生。最后,金融政策作為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夠為重大國家戰略提供制度支持和資金保障,使經濟發展方向與戰略目標高度契合。
通常來說,綠色產業普遍具有投入大、周期長、回報慢的特點,單靠市場機制自身難以滿足融資需求,若缺乏政策支持,容易陷入“融資難、融資貴”的困境。金融政策通過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基金等多樣
化工具,可以為綠色產業提供穩定資金來源,緩解資金瓶頸,從而為綠色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同時,綠色發展具有明顯的正外部性,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過程中往往忽視環境保護的長期價值,如果沒有政策引導,環境成本難以被納入經濟決策。金融政策在此發揮著重要的激勵與約束作用,能夠通過利率優惠、風險補償、強制信息披露等手段,引導企業將環保責任納入生產經營活動。
綠色發展涉及能源、
交通、工業、農業等多個領域,具有較強的系統性和協同性,僅靠單一部門的力量難以支撐全面轉型。金融政策憑借其跨部門、跨行業的資源配置功能,能夠發揮統籌作用,協調各類資金在不同領域的投向和比例,促進產業鏈、價值鏈的綠色化改造,形成推動綠色發展的強大合力。綠色發展還是全球性議題。應對氣候變化、推動可持續發展已成為國際共識,中國作為負責任大國,需要通過金融政策支持國際合作,推動綠色金融標準的對接和跨境資本的有序流動,增強在全球綠色治理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
從現實情況看,我國綠色金融發展已經取得積極進展,但與綠色發展戰略需求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需要從多個方面著力,提升金融政策對綠色發展的促進作用。
完善綠色金融的頂層設計。明確金融支持綠色發展的目標、路徑和任務,制定統一的綠色金融標準和統計口徑,避免出現“口徑不一”“標準不明”的情況。建立覆蓋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基金、綠色保險等多層次制度框架,為金融機構提供清晰指引,使綠色金融成為有章可循、有據可依的政策體系。
健全綠色信貸政策體系。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大對綠色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特別是在
節能減排、清潔能源、循環經濟等重點領域,政府和央行可以通過差別化準備金率、綠色再貸款等政策工具,降低綠色項目融資成本,提升其市場競爭力。建立嚴格的項目審核與評估機制,防止企業“漂綠”,確保資金真正流向符合標準的綠色產業。
推動綠色資本市場發展。資本市場作為資源配置的重要渠道,能夠為綠色產業提供長期資金支持。應鼓勵發行綠色債券,推出綠色股票指數和綠色基金,為社會資本進入綠色領域提供更多投資產品和渠道。在此過程中,加強綠色金融產品的信息披露和
第三方認證,提升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強投資者信心。
創新綠色保險和風險分擔機制。綠色產業往往面臨技術風險和市場風險,保險可以為其提供風險保障。要推動綠色保險產品創新,如環境污染責任險、
碳排放交易險等,探索政府與市場共同參與的風險補償機制,降低金融機構和投資者的顧慮,提升全社會參與綠色發展的積極性。
在貨幣政策操作中強化綠色導向。央行可以通過設立
碳減排支持工具、綠色再貸款、綠色票據貼現等方式,引導資金流向綠色產業。探索建立與綠色績效掛鉤的差別化利率機制,鼓勵金融機構提升綠色信貸比重,形成綠色發展的正向激勵效應。
積極參與國際綠色金融合作。利用共建“一帶一路”倡議等平臺,推動跨境綠色投資和融資,推廣綠色金融實踐,提升我國在全球綠色金融體系中的影響力。通過參與全球綠色金融標準制定,為國際資本進入國內綠色市場創造條件,也為國內企業走出去提供制度保障。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