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對供應鏈上游(如原料
運輸)、下游(如產品使用及廢棄處理)等范疇三(Scope 3)的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較為薄弱,導致整體
碳盤查結果顯著低于實際排放水平。這種核算偏差難以滿足日益嚴格的客戶及金融機構對環境信息披露(如
碳足跡報告)的要求。
部分企業在計算過程中,未能根據自身運營特點和能源結構,審慎選擇和校準適用的碳排放因子,致使核算數據與實際排放量之間存在較大出入,降低了評估結果的可靠性。
部分企業自身在能效提升、工藝優化和源頭減碳方面仍有較大潛力可挖,卻優先選擇通過購買綠色
電力證書、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等外部
碳信用進行抵消。這種策略雖能快速達成表面上的“
碳中和”目標,但實質上弱化了企業內部實質性減排的動力。
3、長效管理機制缺位
部分企業將獲取“零碳工廠”
認證視為終點,后續在能源管理和運營優化上有所松懈。伴隨生產設備老化、能效降低及能源浪費現象重現,碳排放水平出現反彈。
缺乏貫穿工廠全生命周期的持續減排規劃和有效管理機制,不僅難以維持零碳狀態,也使得企業無法從
節能減排中獲得長期的經濟回報和社會價值(如品牌美譽度、合規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