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基金(CarbonFund,簡稱為CF)通常是指利用《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清潔發展機制與聯合履行機制,專門從事溫室氣體排放權、核證減排單位(CERs)、碳匯等涉碳交易的投資基金。近十多年來,國際碳基金的發展非常迅速,對低碳經濟發展的金融支持作用也日益凸現。截至2009年底,各主要碳基金組織的業務規模和業務內容都得到很大的擴展。僅世界銀行管理的lO只碳基金已經簽訂了15個減排購買協議,涉及133個項目,價值達到18.4億美元。縱觀世界各國碳基金的運營,從運營管理、風險控制到退出機制等方面,均已呈現出某些規律性的特征,這對我國發展碳基金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碳基金的興起與發展源自《京都議定書》設定的三種共同低成本實現全球減排的
市場機制。它是一種新型金融機構,起初國際上都缺乏經驗。為起到示范作用,1999年世界銀行開始組建碳基金,為
“干中學”設立了標桿,隨后多種類型的碳基金層出不窮,并成為國際碳市場投融資交易中最為主要的交易主體之一。由于出資主體、籌資途徑和投資目標不同,碳基金也形成了不同的管理模式:
1、國際組織與政府合作創立,由國際組織主持管理的世界銀行系列基金。這是一種最主要的模式。如目前世界銀行已經設立的13只碳基金,包括藍本碳基金、生物碳基金、區域開發碳基金和傘形基金等,其總資本金額高達10億美元。
2、政府出資設立,政府管理,形成國家主權基金,或者政府主導的多邊合作型基金。前者如芬蘭、荷蘭、英國、西班牙等國政府創設的碳基金,如芬蘭政府外交部設立的聯合履約基金組織;政府主導的多邊合作型基金,如世界銀行和歐洲投資銀行共同投資成立的總金額達5000萬歐元的泛歐基金、意大利碳基金、荷蘭碳基金、丹麥碳基金、西班牙碳基金等。
3、政府設立但采用企業模式運作。此類模式中政府通過基金董事會參與管理,一般也只參與碳基金公司的戰略事務,不干預具體經營管理業務,資金運營也是由碳基金管理層自行決定。英國碳基金是此類模式的典型代表。
4、政府與企業合作建立,采用商業管理。如德國復興信貸銀行碳基金由德國政府、德國復興信貸銀行共同設立,由德國復興信貸銀行負責日常管理。
5、完全由金融機構設立并組織運營的盈利型碳投資基金,如瑞士信托銀行、匯豐銀行和法國興業銀行共同出資2.58億美元成立的排放交易基金。
6、非政府組織設立并實施管理的碳基金,如美國碳基金組織,就是由企業和個人募資成立的非營利性基金。
7、營利性的私募碳基金,如2006年成立的規模為3億美元的復興碳基金。
其中,后3種碳基金都是由企業或個人出資,采取企業經營模式管理。其規模一般不大,主要從事CERs(核證減排量)的中間交易,以獲取CERs投資收益為主要創設目的。
無論管理模式如何,其運營模式都基本相似。通常是由政府或相關投資機構出資設立,直接投資發展中國家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或者聯合實施機制項目,取得項目所產生的交易品——核證減排單位,
碳信用指標,并在國際碳市場進行碳信用指標交易收回投資,從而實現
節能減排目標,并取得碳市場投資收益。
作者簡介:上海師范大學商學院 博士后,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