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統一
碳市場下的新CCER項目體系相比于2012年開啟的地方試點市場的CCER項目體系進行了制度創新。一是
方法學的篩選工作更加嚴謹。相比于試點期間上百種CCER方法學,這次生態環境部只通過了的造林
碳匯、并網光熱發電、并網海上風力發電、紅樹林營造等4項方法學,相對來說額外性較強、爭議較少,為培育高質量的CCER體系提供了良好基礎。二是強化項目業主和
第三方機構責任。項目業主需對項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并附具承諾書。審定與
核查機構應當對項目審定報告及減排量核查報告的合規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在審定核查報告中作出承諾。三是項目信息更加公開透明。要求公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設計文件、登記情況、注銷情況,項目審定報告,減排量核查報告等,同時明確要求數據保存期限。四是加強監管措施。拒不接受或者阻撓監督檢查及項目業主提供虛假材料的,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審定與核查機構違反相關要求的,可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批準文件。以上措施有助于構建更為公開、透明、有效的CCER市場,從而推動實現高質量減排。
(二)CCER市場將與配額交易市場協同發展
根據《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重點排放單位每年可以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抵銷碳排放配額的清繳,抵銷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抵消比例的確定意味著配額交易市場的體量將決定CCER市場的潛在體量。目前只有
電力行業被納入碳市場,可預期未來會有更多高碳排行業包括
鋼鐵、
水泥、電解鋁、
航空等陸續被納入,配額市場的交易體量增大才能有效激發CCER的需求。
(三)CCER市場的開展將激發更多綠色金融產品的創新
CCER市場的開啟將形成對CCER這種商品的有效定價,一旦定價穩定便會給金融機構進行產品創新的動力。目前市面上已經有CCER抵押貸款、CCER抵押回購、CCER結構性存款等產品,監管機構也提出鼓勵推行碳
排放權收益掛鉤的綠色債券。可以預計未來CCER市場的發展將促進綠色金融產品市場發展,形成兩個市場互相促進的趨勢。
CCER作為抵消機制允許非重點控排企業進入,使得CCER具備比配額更多的應用場景,其中之一就是成為企業實現碳中和的解決方案之一。目前已有不少行業的頭部企業在應對“雙碳”目標上表現積極,企業降碳的途徑一是通過自身活動
節能減排,二是購買外部的碳抵消量,而CCER作為碳抵消量成為目前企業實現碳中和目標的有效方式。企業碳中和市場將給CCER帶來新的需求,預計未來CCER將成為非重點控排企業參與國家碳中和事業的重要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