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交易行為,暫行辦法規定,交易在指定的深圳排放權交易所進行,從事交易的機構工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如交易所超出規定碳排放權交易品種開展相關交易業務的,將被責令停止交易,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該交易所負責人說。
同時,為防止碳
市場出現價格暴漲暴跌等劇烈波動,降低控排單位的履約成本,規定了政府要對
碳市場進行調控:一是價格平抑機制,即當配額市場價格高漲達到特定水平時,政府將以固定價格向市場供應固定數量的配額,以增加市場配額供給,穩定市場價格;二是價格保護機制,即當配額市場價格低于特定水平時,政府將以固定價格從市場購買一定數量的配額,以減少市場的配額供給,提升市場價格。
市場參與主體有違法交易行為,或是阻撓、妨礙主管部門和指定交易機構監督檢查的,都將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悉,暫行辦法中所稱的碳排放權交易并非僅僅指狹義的市場交易行為本身,而是包括在市場交易之前、形成市場交易的整個制度前奏。同時,深圳區域外的企業或建筑也可以自愿加入深圳碳排放權交易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