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的核算方法和報告格式適用于
北京市行政轄區內火力發電企業,行業代碼為4411(GB/T4754-2011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北京市行政轄區內具有火力發電活動的其他類型企業(單位),其發電活動的二氧化
碳排放核算參照此部分的規定。
火力發電企業在北京市行政轄區內有
水泥生產活動的,其水泥生產活動的排放參照“水泥企業排放核算和報告”部分的規定;在北京市行政轄區內有
石化生產活動(包括制氫、乙烯生產、環氧乙烷生產、醋酸乙烯生產等)的,其石化生產活動的排放參照“石化企業排放核算和報告”部分的規定;在北京市行政轄區內有服務業生產活動的,其服務業生產活動二氧化碳排放參照“服務業企業(單位)排放核算和報告”部分的規定。
排放核算方法
火力發電企業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邊界包括其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固定設施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本市行政轄區內固定設施
電力消耗的二氧化碳間接排放。
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是指發電企業廠區的鍋爐等固定設施消耗的各種化石燃料燃燒過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不包括
交通運輸設施等移動源的排放,不包括其在本市行政轄區外的社會生產活動的排放。
二氧化碳間接排放是指火力發電企業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固定設施從電網購入使用電力隱含的二氧化碳間接排放。此凈購入使用電力不包括企業交通運輸等移動設施的電力消耗,不包括企業在本市行政轄區外的社會生產活動的電力消耗。居民社區電力消耗應單獨計量、單獨核算。
在年度二氧化碳報告中,一般二氧化碳報告單位依據企業能源臺賬,分別報告其在京發電機組等固定設施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化石燃料消費量。報告單位應報告其燃料的熱量消耗量最大的燃料的熱值,可采用購買合同等的信息。沒有證據證明此熱值的,需自行測量,每年至少測量一次。其他燃料熱值可采用附錄一附表1和附表2的缺省值。
在重點排放單位歷史排放報告中,重點排放單位依據企業能源臺賬,報告其在本市行政轄區內發電機組等固定設施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化石燃料消費量;對于燃料熱值,應使用實際測量數據,如果沒有實際測量數據,可采用附錄一附表1和附表2的缺省值。
在重點排放單位年度報告中,重點排放單位除報告企業年能源消耗量外,其重點排放設施的能源消耗量也應單獨測量和記錄。
火力發電企業二氧化碳間接排放的活動水平數據是企業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固定設施的年度從電網購入的電力。可以通過查讀電表獲得,取年末(比如,2014年12月31日23:59)和年初(比如,2014年1月1日00:00)企業電力總表的讀數差值,也可根據與電力供應部門的結算憑證獲取。
發電企業年平均單位熱值含碳量等于報告年該企業重點排放設施年平均單位熱值含碳量的加權平均,其權重為各重點排放設施消耗的燃料的熱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