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輕全球氣候變暖的趨勢,人類必須采取行動控制溫室氣體排放。
碳排放交易機制是一種基于
市場的
減排機制,將碳
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從減排成本差異的角度,通過規范化的市場交易行為,形成企業間、地區間或國家間的碳排放權利的交換,使參與主體以較低成本實現減排目標。碳排放交易機制有利于激勵企業投資新技術,通過提高能效、調整用能結構等措施主動減排。
排放權交易概念出自于經濟學家科斯提出的污染物排放交易理論[2]。但溫室氣體與一般污染物有明顯不同的特點,一是溫室氣體在大氣中的存留時間較長,一般都在100年以上;二是溫室效應具有全球性,無論在哪里排放,全球溫升效應都一樣。這些特點決定了
碳減排機制難以用傳統的環境經濟學框架來解釋,碳排放交易需要有新的理論支持,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摸索和總結。
歐洲率先開始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市場(EU ETS)的實踐。EU-ETS采取總量控制與交易模式(Cap-and-Trade),對歐洲減排的貢獻十分顯著。2011年EU ETS成交總額為1 479億美元,由EU ETS驅動的碳排放交易占到全球
碳市場總量的99%。截至2011年底,EU ETS已覆蓋了歐盟50%以上的碳排放源。澳大利亞、新西蘭、美國加州等國家和地區也紛紛建立或者籌建
碳交易市場,其中澳大利亞與新西蘭已在準備與歐洲碳市場進行連接。
與此同時,關于碳排放交易的理論研究不斷深入,研究熱點涉及碳排放交易的經濟學基礎、減排成本、信息不完全與交易機制、低碳無碳技術投資促進、企業競爭力以及社會經濟的影響等。
從世界范圍內碳排放交易的實踐經驗來看,已有研究不足以解決現實市場中的種種
問題,尤其是金融危機后,EU ETS的運行出現了很大問題。因此國際上對碳排放交易機制的相關理論以及實踐經驗的研究方興未艾。
我國目前已成為全球排放溫室氣體最多的國家之一,減排的國際壓力和內在需求都在上升。國務院在《“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中提出到“十二五”末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將該目標分解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地方經濟發展規劃,并逐步形成碳排放交易市場。碳排放交易試點工作已在
北京、天津、上海、湖北、重慶、廣州、
深圳7個省市逐漸展開,開始了減排機制和制度創新的實踐。必須看到,無論在資源稟賦、經濟結構,還是企業行為和管理模式等方面,我國經濟都表現出不同的特點,因此,我國在理論研究和總結國際經驗的同時,還需開展針對性和操作性的研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