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當年適用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或修訂版本要求,企業化石燃料消耗量應根據重點排放單位能源消耗實際測量值來確定,燃煤消耗量應優先采用每日入爐煤測量數值,不具備入爐煤測量條件的,根據每日或每批次入廠煤盤存測量數值統計消耗量,并在排放報告中說明未采用入爐煤的原因。按照以下優先級順序選取,在之后各個核算年度的獲取優先序不應降低:
(1)生產系統記錄的計量數據;
(2)購銷存臺賬中的消耗量數據;
(3)供應商結算憑證的購入量數據。
因此,企業應直接采用以上報表的記錄數據,不可以對數據進行手動修正并應用于排放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