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契約,俗稱合同、合約或者協議。契約是一個古老的法律概念,早在古羅馬時代就有相當完備的契約制度。進入自由資本主義萌芽時期后,霍布斯、盧梭等自然法學派都以社會契約論來解釋國家的起源
問題,并在此基礎上闡述基本的國家設計理論,由此把契約觀念推崇到了頂峰。他們將西方自然法和契約觀念相結合,否定神權至上、君權神授,主張天賦人權、主權在民。認為政府(廣義上的)是社會契約的產物,政府的權力來自于民眾,民眾通過讓渡一部分權利給政府而與之達成契約,委托政府作為廣大民眾的代表來維護廣大民眾的公共利益。這樣可以避免因為民眾各自為維護自身利益而實施自力救濟的混亂,又能集中廣大民眾的力量來解除個人力量不足時難以應對的尷尬。
因此,政府應在人民授權的范圍內活動。人民對政府的授權通過憲法和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憲法作為公民權利的保證書,其實是民眾與政府之間所達成的契約表現形式。所以,政府(包括立法、司法、執法等等)應在憲法賦予的權力范圍內行使權力。與此同時,民眾需履行遵守法律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政府也須切實履行其職責,如果因政府未依法履行其應盡的職責,那么政府也需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基于契約的平等而來的,權利與義務相互統一。
政府在行使權力的同時,也必須承擔與其權力相對應的責任。政府的職責就是為廣大民眾謀福利,維護公眾的公共利益、保護公眾的自由與權利。在環境問題上也是一樣,環境問題產生之前,發展經濟、保障民生是政府的主要責任。但伴隨著經濟的發展,環境惡化、資源枯竭嚴重威脅到廣大民眾的生存及發展。此時,保護環境與資源,讓民眾生活在舒適的環境中已經成為廣大民眾的公共利益,政府理所當然應當承擔起與之相對應的責任來。因此,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遵循經濟社會的低碳發展,成為政府管理的當然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