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應對全球氣候變暖這一現狀,國際社會已經開始采取行動,先后簽訂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許多發達國家在工業化進程中毋庸置疑已排放大量溫室氣體,《京都議定書》要求發達國家在2008—2012年的第一個承諾期內,將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基礎上平均減少5.2%。全球范圍內第一部應對氣候變化、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國際法《京都議定書》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它生效的最大意義就在于,國際社會第一次在全球范圍內,通過對發達國家和經濟轉軌國家設定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溫室氣體
減排或限排額度,對二氧化碳、甲烷等6種溫室氣體的排放進行控制。這在實質上是通過多邊談判對全球溫室氣體環境容量資源的一種分配,是國際環境管理的一種制度創新。為幫助國家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目標,降低全球溫室氣體減排成本,議定書制定了三種靈活機制:國際排污權交易(ET),聯合履約(JI),清潔發展機制(
CDM)。其中,ET和JI針對發達國家,只有CDM是唯一涉及發展中國家的“靈活機制”。
清潔發展機制(CDM)規定,國家可以在符合發展中國家可持續發展
政策要求的前提下進行溫室氣體減排效果的項目投資,以此換取投資項目產生的部分或全部溫室氣體減排額度,作為其履行減排義務的組成部分。基于森林是全球碳循環的重要載體以及樹木在吸儲二氧化碳方面的重要作用,《波恩政治協議》和《馬拉喀什協定》同意將造林、再造林活動作為第一承諾期合格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允許國家可以通過在發展中國家實施林業
碳匯項目以抵消其部分溫室氣體排放量。但造林和再造林項目只能用來幫助國家實現不超過其減排任務的5%。2003年12月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九次締約方大會(COP9)意義深遠,大會中提到國際社會已就將造林、再造林等林業活動正式列為碳匯項目達成了一致意見并制定了新的規則制度體系,為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的正式啟動實施創造了有利外部條件。由此,一個新的概念“京都森林”應運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