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多的發達國家開始計劃對未征收碳稅的國家的進口商品征收碳關稅,為了緩解碳關稅的壓力,協調好我國經濟、能源和環境之間的相互關系,鞏固我國在國際上負責任大國的形象,我國征收碳稅料也無懸念,只是開征時間還要進一步討論。
目前開征碳稅在我國仍存在一些困難,
碳排放量的核算和計量、二氧化碳的統計體系都在構建之中。碳稅征收是統一征收還是采取有差別的稅收方式尚需討論,還應充分考慮到我國現有稅率已經很高,稅賦負擔比其他發達國家重,如果增加新稅,人們是否能夠承擔。發達國家已經完成工業化和城鎮化,而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過程尚未完成,仍處在關鍵階段,對能源需求仍將不斷增加,我國同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在同一起跑線,如果同時開征碳稅必然會導致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降低。因此我國在開征碳稅時應做好充足的準備工作,考慮到企業是否具有承擔碳稅的能力,征收碳稅對經濟的影響怎樣,保護環境和經濟發展都很重要,不能為了保護環境而放棄發展經濟,也不能以環境破壞為代價發展經濟。
總之,
碳交易是一種對未來行為結果的約束,而碳稅是對未來行為的約束。在
政策實踐中,可以統籌碳交易和碳稅的機制設計,采用混合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