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文由勞倫斯伯克利國家實驗室撰寫,主要就監管機構目前在“監管效力分析”(RIA)中對創新的計算方法進行了論述,并建議哪些環境條件下能使這些技術發揮“最大”作用。該文介紹了監管成本估算中采用學習曲線的兩個主要例子。一例是美國環境保護署(EPA)早在上世紀七十年代末率先推行的機動車排放控制規定,該規定后由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于2005年在車輛燃油經濟性法規中采用。另一例是美國能源部(DOE)2011年實施的規定,旨在推動電器能效標準的實行。
從法律意義上講,美國聯邦能源效率標準是依據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公平的最高能效水平制訂的,可通過“監管效力分析”(RIA)方法進行測量。“監管效力分析”一直是美國政府20年來決策流程的組成部分,但在2011年2月,政府主管監管機構首次向所有機構負責人發布了用于“監管效力分析”的“最佳可行技術”,其中包括如何確定“因技術創新或行為改變帶來的合規成本變化”。在“監管效力分析”方法中,規定了政府透明度和監管職責,為了實現這一規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制訂了一系列執行“監管效力分析”的最佳做法,其中包括:使用一致且透明的數據、假設和模型;對干預方案的適當替代方案進行評估(包括對無干預環境下明確、一致的基準假設);考慮未來時留有一定余量;進行靈敏度分析;注重
政策及政策影響的各個非貨幣和非量化因素;對以經濟理論為基礎的成本效益進行估計。
該文識別出目前可用的最佳技術,并將技術創新這一因素納入到新法規合規成本計算中,結論得出有兩條標準必定會為“最佳”技術的評估提供依據。首先,這種技術必須以經濟理論為基礎,符合經合組織的最佳實踐做法。其次,必須在行政管理上有可持續性(即:必須適應現有法律和制度,與監管機構和被監管企業之間的關系相匹配)。與此同時,文章發現,目前能夠廣泛采用的只有一種技術— 基于學習曲線來調整預計成本。美國環保署、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和美國能源部均在“監管效力分析”實踐中采用了基于學習曲線的成本調整。這些機構使用的各種方法之間的主要區別是,對合規成本各要素的側重以及對整體產品達標新標準的成本側重程度有所不同。
文章重點:(1)概述了有關學習曲線學術文獻中的一些主要結論,從而為評估基于學習曲線的“監管效力分析”最佳做法提供依據;(2)介紹了美國環保署、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和美國能源部采用的方法和技術;(3)按照經濟理論和行政管理可持續性標準評估了這些方法,即:是否符合現有法律法規,包括監管機構和被監管企業之間的關系。